世界周刊2011年11月20日 問答

問答 1. 2. 3. 4.


問答 1.

等調整身分 宜拿綠卡再離婚

一位妻子問:

我丈夫在他公司的擔保下申請中國的第三優先技術人員的配額,排期是2004年10月。我們於1998年在中國結婚,2004年以H-1B及H-4簽證來到美國。我們的身分有效期到2013年止。我們的移民申請(I-140)已經批准,並於2007年7月遞交調整綠卡身分的申請(I-485),現在等待中。問題是,我和丈夫已分居,他想離婚。他要我去上學轉學生身分(F-1),但學校職員說,我的申請會被拒,因為我已經申請移民了。我應該怎麼辦?

李亞倫律師答:

根據2011年12月國務院的簽證進度公告,職業移民第三優先已排到2004年9月8日前遞交的案件。根據過去這種類別的進度,你的優先日期還需要大約兩到四個月會排到。請注意,即使優先期已排到,移民局仍需一些時間來審理裁決。我建議你試著與丈夫商量,讓你在獲得永久居留綠卡後,才完成離婚手續。這樣,你的綠卡不會被撤銷。我同意學校職員的說法,你若申請轉學生身分將面臨困難,尤其是轉換身分的申請表(I-539)上問及"你是否曾經申請過移民簽證或調整身分"。

問答 2.

投資移民者 應至少6月入境1次

一位潛在投資者問﹕

我想申請美國區域投資中心50萬美金的投資移民類別(EB-5)。不過,我很擔心無法在美國長期居住,因為我在中國仍然有工廠。我還聽說美國政府要求綠卡持有人每年至少要在美國居住六個月。是否有解決方法?

李亞倫律師答:

如果你已婚,且主要原因是為了家人可移民,那麼有一個可能的解決方法。如果你妻子可有更多的時間留在美國,那麼可用你妻子的名義而不是你的名字為主要的投資移民申請人。另外還應該記住,這些區域投資中心在這經濟困難的時期對美國移民局及政府當局越來越重要,因此投資者可能會發現移民局會對他們的入境持寬鬆態度。以投資獲得綠卡的持有人應該每六個月至少入境美國一次,並記住持綠卡在海外停留的最長時間不超過一年。如果他們申請回美證,他們可能允許在海外不超過兩年。另外儘量與美國有親密關係也有利,包括擁有房產、個人財產、銀行賬戶、家人及納稅等。

 

問答 3.

有遞解令不能申請十年綠卡

一位芝加哥讀者問:

我在2000年持別人護照來美,未被抓。我申請法輪功被拒後,兩次上訴都失敗,現有遞解令。我丈夫於1998年來美,是政庇家屬,也有遞解令。我們有兩個孩子。老大22歲,是中國公民。老二九歲,是美國公民。我們沒有犯罪記錄,交了八年的稅。我們是否有資格申請十年綠卡?

李亞倫律師答:

你沒有資格申請十年綠卡,因為停止計算時間的規則。當移民法庭對你和你的丈夫發出上庭通知書(NTA)時,你們可累計十年的時間已停止計算。不幸的是,法律不允許你在遞解令發出後,重新累積在美的這十年的資格。請注意,如果你離開美國,然後再入境,是否可重新累積這十年的時間現在正在爭議中。2004年第三巡迴上訴法院裁定,先前時間停算後,允許合法入境的當事人開始重新計算在美時間。最近,移民上訴局於2010年判定,除非豁免批准,否則連續在美居住不能重新計算時間。

此時看來,你無法克服困難。但這並不意味著如果你或你丈夫被移民執法局逮捕後就會被送上飛機遞解出境。那時,你和你的律師可能能夠要求移民執法局行使檢控酌情權,如果批准,將根據法律讓你留在美國。有關檢控酌情權,請點擊我們網址最近刊登的一篇文章-“30萬移民案 新因素重新考慮”。

問答 4.

中國代孕公民子女可申請來美

一位妻子問﹕

我有綠卡,丈夫是美國公民。多年來我們一直想生兒育女,但沒有成功。我現在已45歲。我們在美國很難找到可收養的嬰兒,而收養外籍嬰兒的規定又非常嚴格。我們考慮將丈夫的精子植入住在中國的女子體內,等她把嬰兒生出後,再把監護權交給我們。如果這麼做,我們要如何才能把嬰兒帶來美國?

李亞倫律師答:

這似乎是要將今日的科學與昨日的舊法律相結合。你的丈夫將來必須要以私生子的名義為孩子遞交文件申請移民。一旦孩子到了美國,將有權申請美國國籍。當然在申請過程,必需由美國的鑒定公司與美國領事館協調辦理親子鑒定 (DNA)的手續。其他相關資料包括出生證(你丈夫名字要登記在孩子出生證上)、代孕合同、支付給女方金錢證明和孩子生母簽寫的孩子權利移轉權。你或你的律師也必須確定這樣的交易是否會違反美國州或聯邦法律以及中國的有關法律。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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