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快訊! 1/7/2012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公佈欲頒發新規,允許偷渡入境的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在美國遞交豁免申請,並於裁決後,再決定是否去海外移民面談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于2012年1月6日在聯邦公報刊登一項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頒布規則允許未經檢查入境美國的非法移民,且有資格移民的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在美國遞交豁免(I-601)申請,於審理裁決後,再決定是否離開美國去海外領事館辦理已批准案的程序。獲得豁免批准後,當事人離開美國將被視為只是短暫的和有條件的。

這項意向通知是個好消息,因為它將使大多數符合資格的美國公民直系親屬(父母,配偶,或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以相當安全的方式完成他們的移民程序。目前這類移民都怕離開美國去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辦理移民簽證的程序,因為首先他們在面談被拒後,才能遞交申請豁免,而豁免可批准也有可能不被批准。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對這個想法已議論了一段時間,其國際業務部,政策和方針辦公室在2011年6月6日在羅馬舉行的會議中討論過(請參閱我們刊登在2011年9月12日移民日報上的文章-“重新要求行使檢控酌情權的案件-在政府新政策下應受友善對待嗎﹖現起海外的親屬移民申請要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遞交﹔偷渡入境未經檢查(EWI)無法移民可能有解決方案“ ),及移民局2011年12月8日的視察特派員的情政報告(請參閱我們2011年12月24日的新聞快訊“一些不當的移民律師在紐約市營業﹔去領事館面談前申請I-601豁免的情況﹔HR3012法案(給予中國/印度出生者更多職業簽證的條例草案),SB1070和HB56法案(亞利桑那州和阿拉巴馬州的限制性移民法)的狀況“ )。

依此意向通知,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只限於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不適用於其他類別,如永久居民)﹔還要有一份美國公民申請的批准單﹔並以將造成美國公民配偶或父母生活極端困難為由遞交豁免申請。生活將會造成極端困難的美國公民配偶或父母可以不必是已批准案件的申請人。不符合這項意向通知資格的申請人仍需以目前的方式,在海外面談並遞交豁免申請,即必須在簽證面談被拒後才可遞件。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明白的說,意向通知並不適用於那些受到其他不得入境懲罰非法在美居留的人。需要申請因詐欺、虛假陳述、罪行、或其他理由的豁免,仍需以目前的方式辦理。

這顯然是半調子,因它不包括許多可移民美國的其他類別的當事人,他們一旦離開美國無法像那些已授予豁免的人得到保證。我們希望移民局在最終規則或稍後階段,能擴大此資格的類別。我們應該指出,移民局在羅馬會議時的主要關注 - 移民局支付給國務院因領事館和大使領提供豁免服務而收取不必要的費用, - 是無法在這個半調子的對策予以解決的。然而,我們目前仍很高興移民局至少認真地考慮這一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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