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專欄 讀者信箱 2008年1月4日


J-1交換學者簽証過期﹐不受回國居住2年的限制但沒有245(i)的保護﹐申請職業綠卡的可能性

網路讀者問﹕

我三年前從比利時以J-1簽證來美參加烹飪學院課程。因為我來自中國,所以受到交換學者2年回國居住的限制,但我已于去年從紐約中國領事館拿到豁免。我的身份在我的DS-2019表2006年6月25日到期時過期,從那時起我一直為另一家餐館非法打工。我來美國之前就有經驗,且一家餐館希望我為辦廚師綠卡。但因為我是非法,也沒有在2001年5月1日之前申請移民,我知道我不具245 (i)資袼,如果我離開美國在海外的美國領事館綠卡面談,我將受10年不得入境美國的懲罰。 到目前為止,我沒有被抓﹐移民局也沒有寄信給我。 我是否應該向餐館說不要幫我申請﹐只盼望下位總統能通過移民合法化條款?

李亞倫律師回答﹕

245(i)條款允許于2001年4月30日前申請勞工紙或移民簽証,且于2000年12月21日人身美國的多數非法移民,在繳付目前的一千美元罰款後,留在美國調整綠卡身份 。您說您不符合245(i)條款。然而依您的狀況,您可以通知餐館開始幫您辦綠卡,因為除非您收到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發出的正式拒絕信或收到移民法官的法令,您不受10年不得入境美國的懲罰。儘管DS-2019表上有到期日,但J-1身份本身沒有具體的日期。3年或10年不得入境美國的懲罰時間﹐是從特定的身份到期日算起﹐但不是照F-1學生和J-1交換學者簽証上寫的“身份持續期間”(D/S)而定。 餐館應該可以您為申請綠卡,並且您應該可以在海外的美國領事館面談領取移民簽証。假設,您的勞工紙和I-140職業類別申請都批准了,且您和移民局沒有其他不利案件,您應該在排期排到時接到領事館預約面談(您必須在面談前提早返回海外﹐以便作健康檢查或收集所需文件),如果您有其他移民資袼,可在批准後依移民簽證返回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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