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專欄 讀者信箱 2007年12月11日


在排期未到就遞交調整為綠卡身份(I-485)的影響

網路讀者問﹕

我來美國總共四次,三次合法﹐但2003年的第四次是非法的。 我和綠卡妻子結婚,並在2003年10月2日由一位移民顧問代我申請親屬移民。那份申請在2005年9月就批准了。這位顧問說我可以調整身份,因為我已過世的父親已在1997年申請了我。 所以我們在2005年11月向移民局遞交調整為綠卡身份的申請,並支付了一千美元罰款。但目前除了收到收據外,沒有任何消息。不知您是否能接收我們的案件,並協助推動此案。

李亞倫律師回答﹕

很遺憾的﹐目前你的案件無事可做。 您的顧問公司很明顯的對移民法太不精通﹐因為從2007年12月公佈的移民簽證配額公告顯示,您的類別(F2A)只有在2003年1月15日前申請的案件,才有資格申請調整身份。 你在2005年遞交I-485調整身份的申請是絕對不正確的,因為沒有簽證配額-申請I-485調整身份必須有配額才行。 不幸地﹐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收取了你的申請費,而沒有將您的案件拒收並退還申請費。 您將無法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拿回申請費,因為移民局在退費這一方面非常小氣。 您必須等到排期排到時﹐或您的妻子成為美國公民後﹐再重新遞交I-485的申請。 如果您希望我代表您申請I-485調整身份,請在簽證配額公告排期快到時(60天之內)打電話到我的辦公室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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