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專欄 讀者信箱 2007年10月12日


在特殊人材職業移民(E-11)批准後﹐又以其他專業領域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IW)但批准被取消

網路讀者問﹕

2004年我以特殊人材(考古學家)類別(E-11)申請移民I-140已批准。 由於我沒有在我的領域界工作(我現在做電腦的工作),我的律師建議我另外提出以現在從事領域的工作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IW)。我們遞件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不僅拒絕了我新的申請,還把我批准的特殊人材申請取消了。 我該怎麼辦?

李亞倫律師回答﹕

根據法律,您能以「良好和充足的動機」為由﹐反駁他們撤消你已批准的申請。如此﹐申請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有責任提出撤消的理由。 上訴必須在收到通知15天之內遞件。 我們在2004年向前移民局的第二巡迴法庭以首地國際公司對抗移民局案(Firstland v.INS)﹐成功地爭回取消已批准的申請案。此案當事人在職業移民I-140申請批准後﹐起程來到美國後其批准被撤消。可惜﹐國會隨後通過立法否決了首地國際公司的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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