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專欄 讀者信箱 2007年9月20日


以245(i)條款申請綠卡並同時申請回美紙的危險性

網路讀者問﹕

我是一位專業廚師。我勞工紙的優先日期是2001年3月, 職業移民I-140已在2005年5月批准﹐我的245(i)條款綠卡申請(I-485)也在2006年1月遞件且付了罰款。 2006年8月,我在紐約市面談過一次,但沒有通過。因為面談一星期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通知我說我領了回美紙﹐出國後再入境﹐但因在美國已非法居留超過一年﹐所以受到無法移民的處罰。 我的律師在2006年9月幫我申請重新開案,但我想知道我現在還可以做些什麼事。 我的妻子和我一起申請綠卡,我們的孩子是美國公民。我的兄弟和姐妹都是永久居民,但我的父母仍在祖國。

李亞倫律師回答﹕

想以回美紙離開美國的人﹐如果在美國是非法身份﹐必須注意回美紙上的警告事項﹐不可忽視。按照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案(IIRAIRA),大多數于1997年4月1日後在美國非法居住超過180天或一年的人,將受到三年或十年不准再入境的懲罰。雖可申請豁免﹐但申請人必須提出證明若離開美國﹐其美國公民或綠卡的配偶或父母的生活將遭受極端的困難。你的情況看來不符資格申請﹐除非你的配偶以其他方式拿到綠卡或你的父母移民來美。豁免是無法透過美國公民子女來申請的。但聯邦第十巡迴法庭(包含懷俄明州﹐猶他州﹐科羅拉多州﹐堪薩斯州﹐俄克拉荷馬州﹐新墨西哥州)認為申請人仍可受245(i)條款保護﹐就算在美非法居留超過一年後離開又再入境美國﹐也可保留在美調整身份的資格。你的情況﹐若搬到第十巡迴法庭的管轄區並找到相同或類似的工作﹐你可能可以利用那份判例佔到便宜。按照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轉換工作規定﹐當事人在I-140申請批准及I-485調整身份的申請已遞件180天後﹐只要新的職務是相同或類似的工作﹐可以把批准的職業移民(I-140)轉到新的僱主。但是上述提到你搬到那個管轄區的情況可能不會被接受﹐因為你在案件被拒絕後才搬到那個管轄區﹐且在拒絕後才試著轉換工作。這些因素將顯著的減弱你成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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