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專欄 讀者信箱 2007年4月9日


因太太通姦,我起訴離婚,但她說我必須依經濟擔保書(I-864)上的承諾﹐繼續在財務上支助她。是真的嗎?

網路讀者問﹕

我是美國公民對一位中國女孩深感興趣。 我們通了許多信, 交換了照片, 並在2005年至2006年間互相發了很多電子信。我于2006年3月去看她,後來就訂婚了。我幫她申請K-1未婚妻簽證。 她於當年十月下旬來美, 我們在11月馬上結婚並遞件為她申請綠卡。 然而, 她在12月上旬為了另一位男人離開我。 我立刻通知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取消她的案件﹐包括經濟擔保書(I-864)並起訴離婚。現在她的律師聲稱我有義務要繼續支助她,因為她是我和政府簽訂的經濟擔保書合約上的第三方受益人。因為她欺騙我﹐經濟擔保書仍可強制執行嗎?

李亞倫律師回答﹕

因為我不是作合同的律師, 無法告訴您如何防禦合同案件上第三方受益人的權益。經濟擔保書(I-864表)上的約束力是1996年福利救濟改革案的一部分﹐讓簽約人有義務擔保受益人﹐直到受益人成為美國公民,死亡, 永久離開美國, 在美工作了40個季點(即10年), 或在遞解程序時以新的經濟擔保書申請新的調整身分並獲批准。離婚不會終止這項義務。然而﹐依您的狀況, 您看來沒有義務,因為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2006年6月澄清其章程﹐說擔保的義務要到受益人調整身分為永久居民時才生效。 在那之前,可以隨時撤銷經濟擔保書(I-864)。因為您已經通知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您要取消她的案件, 所以根據章程您看來沒有經濟擔保(I-864)的任何義務。 當然,您要注意,離婚由各州州法決定,即使看來您不太可能有義務﹐但離婚法庭也許有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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