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專欄 讀者信箱 2007年1月18日


當事人由H-4轉成H-1B工作身分已快3年﹐雖然其H-1B和H-4身分在美總共居留時間即將超過六年﹐仍有資格申請H-1B延期

網路讀者問:

我于1997年以學生簽證來美﹐後來在2001年轉成H-4成為我丈夫的家屬身分。他于2001年4月開始H-1B工作身分。 我在2004年找到工作﹐也拿到H-1B工作簽證﹐但將在2007年4月到期。 我和我的丈夫從未申請勞工紙或職業移民成為永久居民。2007年4月時﹐我們的H-1B/H-4的身分將達六年。但因我的H-1B身分少於三年, 我可以申請延期嗎?如果我的H-1B延期批准, 在這裡以H-1B身分已呆六年的丈夫能轉成H-4身分和我留在這裡嗎﹖

李亞倫律師回答﹕

以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對持H-1B工作或H-4家屬身分的當事人限制僅可停留美國六年。不管是H-1B工作身分或H-4家屬身分都算在內。但美國21世紀競爭力法案(AC-21)把停留美國的條件放寬﹐允許若當事人的勞工紙還在審理中﹐或職業移民簽証申請已遞交一年﹐可繼續留美延長一年等候案件處理完成。同條法案第二個放寬處為若當事人的職業移民(I-140)申請已批准﹐但因排期未到不能遞交I-485調整身分為永久居民者,其H-1B工作身分可再延期3年。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在2006年12月5日公布了一份內部備忘錄,"期限計算指南 - 外籍人士先前的H-4或L-2身分允許期﹔外籍人士申請超過H-1B六年最高期限的額外期﹔及未用完最高的六年期限或離開美國超過一年的外籍人士”更進一步的放寬期限﹐取消先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規定 - 在美以H-1B或H-4身分總共不得停留超過六年的期限。所以, 即使 當事人不符合美國21世紀競爭力法案(AC-21)中的任何條件﹐現在當事人可以在美國以H-1B身分停留六年﹐再另以H-4身分停留六年(如果他們希望如此做)。 依您的情況, 因為您只用了少於三年的H-1B身分﹐故在2007年4月後﹐您還有三年多的時間。至於您的丈夫﹐他將在2007年4月前用完他的H-1B六年限期,所以他不再有資袼以H-1B身分繼續停留,但他可以在您H-1B身分期間﹐轉換為H-4身分留在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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