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在大紀元2017年8月11日及Lawyers.com的移民法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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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 1.

我丈夫被遞解後,可以申請那一類簽證呢?


我的丈夫被遞解出境後,下個月將滿四年。請問有無任何辦法讓他獲得臨時簽證?

李律師答:

被驅逐出境的人十年內不得返回美國,除非他事先獲得國安局的許可。但是,有可能,就是他申請非移民簽證、有可能透過領事官員向國安局建議臨時豁免,允許暫時入境的機會。這個決定將由移民局的入境審查辦公室,考慮此人的記錄、旅行原因、有利因素、以及對他人的危害和對國家安全的威脅等多個因素。

 

問答 2.

經濟擔保


我是美國公民,計畫為我母親申請永久居留權。我不能為她提供經濟擔保。她有一個朋友,願意為她提供經濟擔保。這是否意味著我根本不必填寫經濟擔保表格,還是說我需要填寫並顯示收入為零?我是家庭主婦,但我丈夫的收入是夠的,不過他不願意為我母親提供經濟需要的擔保責任。

李律師答:

無論你是否擁有收入或資產,你必須填寫經濟擔保書。如果你沒有收入,你可以解釋。你的丈夫沒有義務擔保你母親。你母親的朋友可以為她提供共同經濟擔保表格。

問答 3.

僱主為員工申請工作簽證

我的未婚夫有護照、身分證ID以及個人報稅號碼(ITIN),我們還認識一個做生意的人,想知道他是否能幫我未婚夫申請工作簽證。

李律師答:

僅僅因為你的未婚夫有護照、身分證和個人報稅號碼(ITIN),還不能說明他有工作的權利。如果你未婚夫沒有工作許可,而你認識的企業僱主僱用了他,那個僱主可能違反了非法僱用的移民法。你也許可以讓你未婚夫與一位移民律師會面,諮詢他在美國獲得工作授權或其它移民福利方面的可能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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