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在大紀元2016年12月23日及Lawyers.com的移民法律問答

問答 1


問答 1.

出國旅遊6至12個月須要回美證嗎?

自從成為合法的永久居民後,我從未在國外呆過3個月以上。我計劃出國、去照顧住院的父母,需要6個月以上、少于一年的時間。請問是否須要申請回美證,原因是甚麼?
  
李律師答:

如果是一次性出境,而你肯定會在一年之內回來,那麼可能沒必要申請回美證。但另一方面,如果這種情況可能反複出現,或者懷疑自己能在一年之內返回,那麼申請回美證可會更安全些。

問答 2.

綠卡

我現在在美國以承包商身份當合同工項目管理經理一年多,持有效的L-2工作許可證。我之前在印度有超過14年的資訊科技(IT)經驗,其中有7年多是項目管理經理。請問我目前的僱主可以依EB-1C類別為我申請綠卡嗎?
  
李律師答:

跨國公司的主管或經理(EB-1C) 規定在你來美國成為高級行政人員或高級經理前的過去三年期間內,你已為美國公司的附屬公司或者子公司或者公司總部工作至少一年以上。假定你符合這些條件,而且公司也不是一個很小的公司,你現有僱主就可能成功為你遞交EB-1C類別申請。

問答 3.

再入境美國會有問題嗎?

我是英國公民,上次在美國德克薩斯州因為在公共場合酗酒(Public Intoxication)被判刑送進郡監獄關押24小時。我沒有因為這個指控被遞解。現在我的家人希望飛去佛羅里達、逛迪斯尼樂園。先前的判刑,我再入境美國會出問題嗎?
  
李律師答:

我假定你會按照免簽程序(visa waiver program)再回美國。如果你已經獲得授權,不必再次通過旅行授權電子(ESTA)系統申請授權,那樣的話,你再入境可能不會有甚麼問題。但是你若需要再次申請授權入境,可能不被允許按照免簽程序來美國。照那種情況,你可能需要去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申請來美國的觀光簽證,並解釋你被捕的情況。使館官員將決定是否授權簽證給你。海關邊境保護局官員一般會尊重領事官員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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