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在世界周刊2016年9月18日的移民法律問答

問答 1. 2.


問答 1.

在機場被抓,敗訴,有美國公民的配偶及3個子女是否有資格適用I-601A擴大豁免?

我在2005年三月份進入美國,因為我使用了偽造的中國護照而在機場被抓。我在2007年的移民法庭聽證會上敗訴,並且2009年在移民上訴局的上訴案也敗訴。我嫁給了美國公民並且我們育有三個孩子。我找過三個移民律師他們告訴我,我不能在美國調整身份,並且我的案子很難翻案。我聽說了新的I-601A擴大豁免給予有驅逐令的人豁免權,我能否適用?

李律師答,

很遺憾,你不能在這次新的政策中獲益,因為I-601A擴大豁免雖然給予有驅逐令的人希望,但這並不包括用欺詐或虛假陳述手段進入美國的人。你仍有資格適用原來的I-601豁免,它需要你在美國領事館面談,被拒後,你有機會提交I-601豁免-豁免非法居留之外的非法行為。但在豁免裁定前你需要留在海外等待。這種情況下,如果所有都被批准的話,你大約需要在海外待6到12個月。


問答 2.

合法永久居民的母親於2012年為我申請移民,美國公民哥哥也曾在2005年申請我。我有資格申請新的I-601A擴大豁免嗎?

我於2002年持B-2簽證來到美國, 後來轉換身份為F-1學生和H-1B簽證。但是我在2009年失業了,自此以後我一直都處於非法的身份。我是單身,我母親是合法永久居民,她在2012年幫我遞交了申請。我的哥哥是美國公民他在2005年為我遞交了申請。我沒有被驅逐出境的歷史或者犯罪的問題。

李律師答,

根據I-601A的擴大豁免的規定,你具備申請資格。但是, 你必須等到其中任一個申請的優先日接近排到才可以遞交I-601A豁免申請,這項豁免以會對你母親造成極端痛苦為基礎。

I-601A 只有在向全國簽證中心(NVC)繳納移民簽證申請費用後才可以提交。 NVC只會在國務院刊登的每月簽證表的”遞交申請日期” 排到後才開始處理案子,這與移民簽證可被批准的“最終批准日期”不同。 2016年9月份,F-2B美國永久居民申請未婚成年子女類簽證的“遞交申請日期”為2011年2月8日(除墨西哥和菲律賓以外的所有國家),F-4美國公民的兄弟或姐妹類簽證的“遞交申請日期” 為2004年6月15日(除了印度,墨西哥和菲律賓之外的其他所有國家)。我假設,你需要等待一到兩年的時間,等其中任何一份申請的“遞交申請日期” 排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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