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在世界周刊2016年5月15日的移民法律問答

問答 1. 2. 3. 4.


問答 1.

18歲以下繼子女可視公民直系親屬

李姓讀者問:

我是美國公民,已於一年多前為我弟弟一家三口遞交文件。我弟弟有兩個孩子,一個12歲,另一個10歲。我希望弟弟的兩個孩子能夠透過B-2旅遊簽證來美﹐並留在美國。當我弟弟的優先日排到時,他的子女可以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嗎?他們是否會超齡﹖如果他們的母親與美國公民結婚,他們可以不離開美國而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嗎?

李律師答﹕

兄弟F-4類別的移民案件預計等候期約為12年。你弟弟的兩個孩子是否可以隨他們父親移民取決於優先日排到需要多久的時間,以及如果簽證排到時﹐子女已年滿21周歲,是否能夠依據兒童保護法來重新計算年齡。如果你弟弟的兩個孩子持B-2簽證來美,假設他們仍滿足「子女」的定義,除非他們維持合法的非移民身分,他們是不允許調整身分的。這意味著他們必須在美國境內持續維持合法身分10年以上。

如果他們母親與一位美國公民結婚,他們可能可以不離開美國而在美國境內調整身分。但這也取決於他們母親與美國公民結婚時他們倆的年齡。如果結婚時﹐子女在18歲以下,將可建立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係。在這種關係下,繼父母可以根據移民法為繼子女提出移民申請。這種關係被認為是美國公民直系親屬關係的一種,在這種情況下﹐持B-2簽證逾期居留可以被寬恕。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美國移民法接受真實婚姻(已婚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但若是只為拿居民身分進行非真實婚姻﹐如只有一張合法的結婚文件﹐會導致輕則雙方受到各25萬美元的罰金,重則將以共謀罪名處以長達五年的聯邦監禁。



問答 2.

入籍需持續居住滿四年零一天

一位賓州讀者問:

我於2007年9月收到我的綠卡。因為我需要回中國照顧生病的妻子,我於2007年12月起在中國待了六個月,2011年3月待了超過一年。不幸的是我妻子去世了,所以我2012年9月11日以回美證回到了美國。從2011年9月11日到2016年9月13日,我會連續在美國居住四年又一天。這是否意味著我能在那個日期的90天前,即2016年6月13日遞交申請入籍?我是否需要填寫N-470表格?

李律師答﹕

四年又一天的規則意味著在四年又一天內,你不能在這個時間期滿之前90天提出申請。四年又一天的規則特別適用於那些曾經離開美國一段時間,從而打斷連續居住的當事人。根據你的情況,在美國持續居住五年是你申請入籍的要求條件,但這一特殊規定允許當事人將多出的一天倒頭算視為居住了整年。而N-470申請的目的是為了入籍而維持居住身分,對你來說這既沒必要也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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