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5年2月22日 問答

問答 1. 2. 3. 4.


問答 1.

綠卡過期 可申請特殊簽證入境

梅讀者問:

我父母均80多歲,他們有綠卡及加州的醫療白卡。每年他們都回台灣探望家人。去年父親回台後,突然生病,無法返回美國。母親留在台灣照顧他。父親的病情現已好轉,打算返美時﹐母親才發現她的綠卡已經過期,且她離開美國已超過一年。

我的父母年邁多病,需要回美由我照顧,也需保留白卡供看病使用。請問我母親可以先用過期的綠卡入境﹐然後向移民法庭申請保留嗎?她會被允許入境嗎嗎?我們擔心如果她以旅游簽證入境,再重新申請綠卡﹐她的醫療白卡將會失效。 有更好的方式可以保持她的醫療白卡嗎?

李亞倫律師回答﹕

如果你母親希望保持原來的綠卡,她可能需要向美國在台協會申請一份移民返回居住地的特殊(SB-1)簽證。她必須填寫DS-117表格 - 來確認她返回居住地的居民身份,并提供文件證明她在海外逾期居留是因為她無法控制的理由。這些證据應包括你父親的病歷記錄。你問是否你母親能以過期的綠卡回美。她可能無法登機﹐因為航空公司都非常小心,只有憑有效簽證﹐綠卡或美國護照的人才能登機,否則航空公司會被罰款。

我們對醫療補助的規定不太熟悉,所以不能給你母親如何保持白卡的意見。

 

問答 2.

I-485遞交超過180天 可換雇主

一位員工問﹕

我必須离開我現在的雇主。我拿H-1B工作簽証,目前的雇主為我申請的I-140已經批准。我和家人最近也遞交了I-485調整身份的申請。新雇主要我盡快開始工作,但至今遞交I-485尚未達180天﹐無法讓我符合AC-21轉換雇主的資格。我可在I-485遞交後不到180天前開始為新雇主工作嗎?

李亞倫律師回答﹕

美國21世紀競爭力法案(AC-21) 規定﹐職業轉換性(portability)必須等I-485遞交180天後才生效。美國移民局要求你原來的雇主在為你遞交I-140和你申請I-485調整身份文件時﹐你有意要為原來的雇主工作。不然,在遞交I-485申請且已過了180天後,簽證申請人能夠轉換到第二個雇主,做相同或類似的工作。

 

問答 3.

美國境外居住時間 如何影響申請入籍

一位綠卡持有人問﹕

我在2010年4月拿到綠卡,打算2015年4月申請入籍。過去几年﹐我回過中國,但每年沒有超過6個月。原因是,我的父親一直在生病,而且他很老。我一共在美國住了37個月。我是否有可能於四月份遞交申請公民的身份?

李亞倫律師回答﹕

你說每次離開美國﹐從來沒有在海外停留超過半年以上的時間,且自你於2010年4月領到綠卡後,你在美國共住了37個月。這樣看來,你有資格在2015年4月申請入籍(5年的規定) 。你只需要顯示5年在美連續的居住,而不是要住滿5年。你在海外的時間不會耽誤你的入籍申請。按照美國移民局的規定,你可以在滿5年的前90天內遞交申請文件。

問答 4.

移民局犯錯 可“服務動議”將案件重開

一讀者問﹕

我曾經聽說過這個名詞“服務動議Service Motion”,但不知道那是什麼。我的案子仍在審理中﹐是好還是壞呢?

李亞倫律師回答﹕

當美國移民局決定以“服務動議”的方式把案件重新打開時,這意味著申請人不需要支付重新開案的費用。美國移民局若對案件作了錯誤的判決,有些律師會要求移民局以“服務動議”的方式把案件重新打開,而客戶不應該對此動議的申請遞交費用。另一方面,移民局有時會發現自己犯了錯誤,不需任何人申請會自動把先前的判決重新打開。有時候,把案件重新打開對案件有利,有時會不利。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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