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4年12月14日 問答
問答 1.
問答 1.
不滿移民庭判決 應30天內上訴
一位朋友問﹕
我的朋友於2014年8月5日去法庭上最後一庭,他的律師接受了移民法官的判決,同意讓我朋友在兩個月內自動離境。現在,我們認為這是個很糟糕的結果,希望提出上訴。我們現在可以做到這一點嗎?
李律師答:
法律只允許當事人在30天內的規定期限上訴。從你的描述知道當事人自動離境的期限已過,上訴時間已超過移民法官判決日的30天。因此,你最多只能看可否申請重新開案的動議。這種動議只有在特定條件才可用。屬合法權利的重新開案動議是給予那些在移民法官或移民上訴局作出裁定後90天內申請的議案。屬合法權利的重新開案動議也僅限於一次。此動議將依法律依據來裁決,如當事人申請政治庇護,因政治原因暫緩遞解,或因國情改變申請反酷刑公約。否則不合時宜的動議是不准的,除非美國移民執法局的律師同意,或移民上訴局根據其自身的職權,在特殊情況下授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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