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3年12月8日 問答

問答 1. 2. 3.


問答 1.

綠卡過期 應以旅遊簽證來美

琳達問:

我女兒於2006年移民美國,並獲得綠卡。她只住了三個月就返回台灣,至今沒有再回來。2008年她改了名字,並在台灣結婚。她現在34歲。 她的綠卡還沒有過期。因為她太長時間不在美國,她的綠卡已無效了。我想再次申請她。請問:

一、她目前的綠卡還有效嗎?她能用綠卡回來嗎?
二、如果她需要去夏威夷、關島或紐約旅遊,應該用綠卡還是在台灣申請旅遊簽證?
三、如果她試著用綠卡入境美國,會被送回去嗎?若被送回,會在她的移民文件中留下不良紀錄嗎?
四、如果她持旅遊簽證,海關會發現她有綠卡而拒絕她入境嗎?或者她的旅遊簽證會被拒,因為她有綠卡?
五、如果我為她申請新綠卡,需要先放棄她目前的綠卡嗎?

李亞倫律師答:

一、你女兒的綠卡雖然仍在有效期內,但已不具法律效力。綠卡持有人每年只能在海外停留少於一年,來保持綠卡的效力。她不應該試圖持綠卡返回美國。

二、她應該在台灣申請旅遊簽證。

三、她若試圖以綠卡入境美國,肯定會在關口遇到海關和邊境保護局檢查官員詢問的麻煩。她很可能會被要求交出綠卡並離開美國,或將綠卡沒收,並給她一個日期去見移民法官,來決定她是否有權留在美國。如果她被送回去,她可能日後要申請探親旅遊簽證會有困難。

四、如果你女兒取得旅遊簽證,她應會允許進入美國,只要她解釋她綠卡的情況,說它已經無效,並打算在探訪期間結束後回台灣。我建議她在台灣申請旅遊簽證時,交還她的綠卡。

五、如果你為你女兒申請新綠卡,她將再次辦理整個移民過程。到時,她應該放棄舊綠卡,以領取新卡。


問答 2.

隱瞞台灣被捕經過 可能會影響綠卡申請

一位朋友問:

我的一個朋友五年前移民美國。我敢肯定,她當初簽證面試時沒有如實說她在台灣因非法入境和居留而被逮捕過。請問:這會導致美國移民局日後找她麻煩嗎?美國會認為這種犯罪行為嚴重嗎?

李亞倫律師答:

第一個問題是,你朋友是否在她的美國移民檔中公開這個事實。如果沒有,這件沒有透露的事實是否在她的申請上屬關鍵資料。換句話說,美國領事官員在簽發她移民簽證時是否知道所有的事實。一般來說,判決官員會依案件中的證據按事實真相來考慮你朋友是否不能入境,或者她不實的陳述是企圖隱瞞她是否有資格移民這類的問題,而這類問題有可能造成不能入境的正確判決。

大多數有關非法入境的罪行是違反美國邊界的條款而不是外國的邊界,所以很有可能你朋友在台灣因為非法居留而坐牢,但她在美國永久居留綠卡的申請上不會被視為關鍵因素。如果萬一移民官員認為有關係,任何海外的定罪將與美國的刑事法比較,來決定這個罪行是否在美國屬刑事罪行及罪行的嚴重性。儘管如此,未經檢查入境美國一般不被視為嚴重的罪行,且在美國非法居留僅受民事而非刑事的處罰。


問答 3.

去外州讀書 入籍地址有不同選擇

一位學生問:

我剛剛從猶他州搬到加州,入讀我第一志願的大學。我家人在猶他州,也是我駕照和其他身分證登記的居住地。現在我可以申請入籍美國,應該在加州還是在猶他州申請?

李亞倫律師答:

首先入籍申請(N-400)不遞交到當地的移民辦公室,而是要寄到移民局指定的有關地址。加州或猶他州居民必須遞交到亞利桑那州鳳凰城的移民局信箱地址,地址如下:

由美國郵局遞件,地址為:
USCIS
P.O. Box 21251
Phoenix, AZ 85036

由快遞公司遞件,地址為:
USCIS ATTN: N-400
1820 E. Skyharbor Circle S.Suite 100
Phoenix, AZ 85034

你的問題還包括哪一個移民辦公室有權審核你的入籍申請,包括面談和宣誓。移民局規定允許在外州上學的學生,在學校所在地申請入籍,或者「如果申請人能證明在遞交申請和入籍程式審理期,他在經濟上要依賴父母」,申請人可以在居家地申請。美國移民局還規定,如果申請人在多州居住,入籍居住地參考聯邦所得稅納稅表的遞交地址來決定。如果你的報稅單是在加州遞交的,你申請入籍多半會被視為該州的居民。如果不是,你可以選擇把你猶他州地址填上,並在那邊完成你的入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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