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3年10月6日 問答

問答 1. 2.


問答 1.

賣淫 綠卡延期或入籍有麻煩

一位男友問:

我的女友于2010年8月拿到綠卡。她因賣淫而被定罪。日後她若申請綠卡延期或想成為美國公民,可以嗎?

李律師答:

首先,你和你的女友應該仔細查看她被指控及判決的內容來确保她只有一項賣淫罪行。如果是這樣,問題在于你女友是否于2010年8月成為永久居民前,或之後被判定賣淫罪。若在之前,她已經透露事實,並正式通過必要程序成為永久居民,一般不會有問題。如果是在之后,此定罪對她的綠卡延期或入籍會有麻煩。

在申請延期時,她可能會要求遞交犯罪記錄,並進行審查,看是否造成撤銷合法永久居留身份的理由。如果申請入籍,此罪行將再次審查,查看你女朋友是否品德良好。為入籍查看人品是否良好,移民局通常會看申請之日前五年的人品。賣淫的行為通常被認為是道德敗壞的罪行,使當事人很難在五年內達到品德良好的資格而入籍。

美國公民或移民服務局也會看你女友是如何獲取綠卡,如果透過與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結婚而獲得,會更嚴格的查看。他們可能會怀疑她申請綠卡的資格。如果你女友是以其他方式得到綠卡,她的情況會好些。那麼她很可能不被移送出境,只要她留在美國而不離境去別的國家,因為她不會只因一項賣淫的行為被遞解出境。

在法律上,被遞解出境的人和那些不准再入境(要求入境)的人是有區別的。她的情況,驅逐出境的法律適用于那些在五年內涉及道德敗坏罪行,認罪並判一年或一年以上徒刑的人。我假設只有一項賣淫罪行,不會被判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徒刑。所以,在只考慮是否被遞解,她很可能是安全的。另一方面,如果你女友離開美國去旅游,再入境時可能不准入境。如果此事在她拿綠卡前就與美國公民或移民服務局擺平,那麼她出國旅游將沒有問題。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當事人因從事賣淫在10年內是不允許申請入境的。



問答 2.

移民申請遞交後懷孕 可留美等結果

一位公民的妻子問:

我與美國公民結婚,丈夫已為我遞交移民文件。到目前為止,我們得到一些批准文件,而且因為我怀了孕﹐我已請求留在美國。我一定要離開美國去海外拿綠卡嗎?

李律師答:

美國公民的配偶,若非法入境美國或屬某些類型無法在美調整身份,如沒有簽證過境、船員或偷渡者,以及沒有245(i)條款福利的人﹐必須離境在海外處理移民案件。(根据最新的245(i)條款,大多數非法移民﹐若在2001年4月30日當日或之前﹐有人為他遞交勞工紙或移民簽證申請,並符合移民條件﹐支付一千美元的罰款、並證明2000年12月21日當日人在美國﹐則允許在美國調整為永久居留的身份)。

如果你不屬于上述類別,通常你是允許在美國調整身份而不用離境。你的情況,很難知道你到底遞交了什么文件,我假設你已經遞交兩种申請- 即I-130親屬移民申請和I-485調整為永久居留身份的申請,且你已經收到了I-130批准單。我假設你的簽證也已過期,並遞交申請非移民身份的簽証延期,因為你怀孕了。如果你已經遞交I-485調整身份的申請,你不用申請臨時簽證的延期,因為遞交I-485申請後,你成為半合法的身份可以留在美國,直到這份申請有了判決。如果我第一個假設不正确,你只遞交I-130申請,那麼您可以現在遞交I-485的申請,即使你現在非移民身份已有過期,如果入境時你不屬無法調整的類別,例如J-1交流訪問學者,須回國居住兩年,或犯了無法辦理身份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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