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3年6月30日 問答

問答 1. 2. 3.


問答 1.

假結婚拿公民 仍可能被撤銷

一位丈夫問:

我幫妻子申請綠卡,因為我們是高中的好朋友。但是,我們從來沒有以丈夫和妻子的關係住在一起。但她現在講些有關我的壞話,不過都不是事實。我希望她被驅逐出境,並把整個事情告訴移民局,但她現在已是美國公民了。如果舉報,我自己會面臨什麼風險呢?

李亞倫律師答:

任何參與婚姻欺詐的人,依法將受到罰金達25萬美元和5 年監禁的懲罰。即使拿到公民身分,也無法保障因欺詐方式得到而需廢止的綠卡。若是如此,美國國安局可以開始廢除公民身分的訴訟程序來吊銷公民身分,國安局有舉證責任,來證明詐騙的事實。




問答 2.

男友四年前被驅 新法或有幫助

一位母親問:

我多年前偷渡美國,我也沒有身分。幾年前,我跟被驅逐出境又再次偷渡回美的男朋友生了一個孩子。四年前,他又再次被驅逐出境,這次沒有回來。我希望他回到美國,爭取這次移民改革的機會,拿到美國綠卡。我的問題:他回來的機會是多少呢?


李亞倫律師答:

任何於1997年4月1日當日或之後非法入境美國、被美國送走及遞解的人是無法以移民簽證身分回美國,除非最後一次遞解的時間已過了十年,且他在入境前獲得重新申請允許再次入境美國。

請注意,你孩子的父親沒有資格申請不得再入境的豁免,除非從他上次遞解日期算起已過了十年。你說他在海外已經有四年了,他要再等六年才可以遞交豁免申請(I-212 ),即允許在遞解或遣送出境後再次進入美國。參議院6 月會議討論的移民改革提案(S744),這個新法條有可能讓你受益。根據那個法條,像你男朋友這樣的人有可能獲得不得再入境的豁免,但國安局有自主權按登記臨時移民方案 (Registered Provisional Immigrant)允許工作、旅遊,但要等至少十年才能拿綠卡。

問答 3.

離婚妻 難獲為前夫辦綠卡資料

一位離婚的妻子:

我想索取有關我申請前夫的資料。我們在關係很不好的情況下離婚,他一直對別人說我是壞人。我要如何要到申請他的移民檔案呢?

李亞倫律師答:

你前夫的記錄在他的移民「A」檔案裡。如果你前夫肯和你配合,他可以根據資訊自由法遞交G-639表格要求得到他的檔案。這份申請要寄到全國記錄中心:

National Records Center (NRC)
FOIA/PA Office
P.O. Box 648010
Lee's Summit,
Missouri 64064-8010

假如沒有經過你前夫的同意,你要拿到你前夫的移民檔案會很困難,因為資訊自由法、隱私法是不准洩露那些明顯未經授權並侵犯個人隱私的資料。

移民局嘗試在個人的隱私和公眾有權知道之間取得平衡﹐而國會很明顯的傾向于公開。也許你若解釋清楚你需要資料的原因,說不定有幫助。然而,未經當事人同意﹐你很難獲得他人的資料。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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