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2年9月30日 問答

問答 1. 2.


問答 1.

政庇綠卡無法以復婚方式申請前夫

張讀者問:

我於2006年在中國離婚。2007年來到美國,同年得到政治庇護的批准。我兒子以庇護家屬於2009年來到美國。2009 年3月我拿到綠卡。2012年我回中國,並和前夫復婚。我想申請他來美國。如果能以庇護家屬身分申請他,速度將比綠卡配偶申請快很多。請問:我還可以以庇護家屬的身分申請我的丈夫嗎?就像申請我兒子一樣。這樣他批准的速度會比綠卡配偶快很多?我有選擇嗎?

李亞倫律師答﹕

你離婚,不會斷絕與兒子的關係,但你的丈夫則無法享受任何的移民福利。你在2007年獲得政治庇護批准,如果你在那年仍保持婚姻關系,你的丈夫才是政治庇護的家屬。即使那時你沒有離婚,你丈夫現在也沒有資格以家屬身分申請,因為要以政庇家屬辦理隨後追隨申請(I-730),你只能在獲得庇護批准的兩年內遞交這個申請。我建議你以綠卡配偶的身分為他申請親屬移民(I-130),或等你成為美國公民後再為他申請。



問答 2.

公民非法身分配偶 年底可申請新的I-601A豁免

鄭讀者問:

我妻子於2000年來美國,沒有入境記錄,沒有任何犯罪記錄,也沒有被抓。2003年她在北卡拿到一個身分證,但已過期。2003年她領到報稅號碼,並開始報繳散工稅。2009年我們結婚後,我們聯名報稅。我們的孩子在2010年出生。2012年9月我要入籍考試。

請問:如果我入籍,我妻子是否可以在美國調整身分呢?有人告訴我,我們只要遞交豁免申請即可,說這是一項新的法規,將在今年年底生效,法案號是I-603。不知我妻子是否適合這項新法規?我們此時應該准備什麼文件?

李亞倫律師答﹕

除非你妻子受到245(i)的保護,即她在2001年4月30日前遞交過勞工紙或移民簽證的申請,並可證明她於2000年12 月21日當日人在美國,否則根據現行法條她沒有資格調整身分。

但根據歐巴馬政府今年年底生效的新計劃,她可以遞交在美國非法居留至少一年的豁免,如何判決被批准,再作決定是否離開美國去美國領事館進行移民面談。根據現行法律,你妻子若離境她會受到10年不准再入境的懲罰。而目前的程式需要美國領事館移民簽證拒簽後,才允許遞交豁免10年不准再入境的申請。在等待的審理期間,她必需在海外等待。

根據歐巴馬的新方案,你妻子在離開美國去美國領事館移民簽證面談之前,就已經知道她的豁免被批准了。那時她的移民簽證面談就會是普通正規的面談,得到簽證批准後即可返回美國。新的豁免申請必需遞交I-601A表,此表尚未正式公布。如果你成為美國公民,你妻子多半有資格因你沒有她生活將極端困難而獲得這樣的豁免。

目前,我們建議有興趣申請這種程式的當事人,開始為外籍配偶遞交親屬移民申請(I-130),因為提早申請的人不會像程式生效時什麼都沒有做的人要等那麼久。你的情況,當然第一步要做的事是先申請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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