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2年9月23日 問答

問答 1.


問答 1.

復婚辦前夫移民 離婚易遭質疑

林讀者問:

家母於2007年10月入美國籍後,我和丈夫注冊登記結婚。媽媽為我一家人遞交文件,包括我13歲的女兒。 由于某些原因,我與丈夫於2008年8月離婚。 2009年11月,我和女兒移民來到美國。

現在我想回去跟前夫復婚,申請他來美國。請問我有資格申請我丈夫嗎?如果我現在沒有資格,可以在我成為美國公民後為他申請呢,還是要等女兒21歲再為她父親申請呢?

李亞倫律師答﹕

我假設你是透過你的母親而移民的。你的排期(即你母親第一次為你申請的日期)大概是在2003年。你說你在母親於2007年10月成為美國公民後,你和丈夫注冊結婚。婚姻登記的事實,將把你的類別從F-1美國公民未婚成年子女的優先類別,改成美國公民已婚子女的類別,此類別等待排期的時間要更長些。在2007年10月的時候,第三優先類別排到2000年2月15日之前遞交的案件,而第一優先類別排到2001年11月8日之前遞交的案件。

當你和丈夫在2008年8月离婚時,第三優先類別只排到2000年6月8日之前遞交的案件,但第一優先類別(F-1)則排到2002年3月15日。當你和你女兒於2009年11月移民來美時兒第一優先類別排到2003年10月15日,而第三優先類別只到2001年3月1日。所以你因離婚提升類別,在移民上省了許多的時間。很可能與前夫復婚會引起你于2008年離婚是否真實的問題。這樣可能會危及你自己的居留身份。即使是公民也無法保護你在取得綠卡時犯下的欺詐行為,如果證明犯了欺詐罪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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