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2年9月16日 問答

問答 1. 2.


問答 1.

放棄美國公民身份 當地美領館辦理

吳讀者問:

我姐姐是美國公民,定居台灣。她想放棄美國國籍。請問:

1。她可以在台灣辦理放棄公民身份嗎?還是必須回美國辦理?她在美國的地址是紐約。
2。她應該去哪裡辦理手續呢?
3。應該提供什麼文件?
4。辦理時間需要多長?
5。多久可生效?

李亞倫律師答﹕

1。你姐姐可以在台灣放棄她的公民身份。事實上,除了戰爭時期外,法律不允許在美國放棄美國公民身份。

2。她應該與美國在台協會(AIT)聯絡,開始辦理手續。

3。她應先向美國在台協會查詢所需文件,因為每個外交處都不同,要求的文件也不同。她也可以查詢放棄美國國籍是否需要預約面談。確定需要的文件包括美國護照,和她將成為或繼續成為公民的他國護照。

4。辦理時間的長短取決于外交處安排面談的時間,是否需要第二次面談,和兩次面談間的空隙時間長短。

5。美國國務院批准後,脫離國籍的關係才會生效。所有的文件會轉到華盛頓特區,國務院通常需要一到二個月的時間來決定並處理文書工作。之後所有的文件會送回外交處,外交處一則會把放棄國籍證書郵寄給你姐姐或請她回外交處接收證書。



問答 2.

公民為父母申請移民 比UN退休身分快

唐讀者問:

我與內人於1978年來紐約。她在聯合國(UN)工作有G4簽證。我也是G4簽證。她將在明年退休。根據規定,她可以申請綠卡。我是她的配偶,故可以跟她同時申請綠卡。但我在來美之前,曾於1975年在香港犯法判監兩年。1977年出獄。同年,我去英國讀書,1978年進入美國。這種情況我可以先申請豁免,然後再辦理綠卡嗎?有成功的機會嗎?

我兒子在美國出生,他現在30歲並已工作多年。由兒子為我申請是否容易些?

李律師回答:

由你的美國公民兒子為你和妻子申請綠卡,會比等G-4簽證退休身份申請更快些。你是否准許移民,在於香港的罪行在美國是否也是罪行,以及依美國的法律,這個罪行的嚴重性。多年來我們處理的案件中,有些其他國家的罪行在美國不視為罪行,海外的法律對犯罪意圖的需求,沒有在美國犯罪美國法律要求的嚴格。在這些情況下,當事人均可獲得綠卡。

此外,如果你犯了讓你沒有資格移民的罪行,是否可申請豁免也要取決于你罪行的嚴重性。罪行越重,移民審理官員越是不願批准豁免。是否批准豁免,也要看你是否可以證明,從上次犯罪後,已過了15年沒有再犯過,以及是否會違害國民的福利、安全或美國的治安﹔你是否已改過自新﹔或者如果你入境申請被拒,對你的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父母、配偶或兒女的生活將造成極端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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