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1年9月25日 問答

問答 1.


問答 1.

延簽證被拒上訴 申請EB-1A有兩難

一位演出者問﹕

我以表演簽證(P-3)來到美國,簽證到期日為2010年6月。我在2010年5月遞交申請延期,但在2010年12月被拒。我的律師已提出上訴。目前我有意申請傑出表演人才的類別,並在美國調整為永久居民的身分。我是中國戲曲團的關鍵成員,這裡的中文報紙曾評論過。我們也在中國的電視節目中贏得35歲以下演員組的全國性獎。我以這種類別獲得綠卡的機會如何?

李亞倫律師答: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第一個問題將是,你是否屬自己擔保自己拿綠卡的傑出人才(EB-1A類別)。我對你的情況知道的不夠,無法下評論說你是否有機會,但可向你解釋移民局的要求標準來決定像你這樣的人是否符合資格。申請人如果沒有得過重要的獎項,如奧斯卡獎、普利策獎或諾貝爾獎,就必須遞交下列種類中的三項資格證據:

在你聲稱傑出領域內所收到的國家級或國際性認可的獎品或獎勵文件;在你傑出類別領域內的協會成為會員的文件,此會員的資格要根據國家級或國際性認可的專家來判定,是否其傑出成就達到成為會員的資格;在你聲稱領域內的專業、主要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體上刊登過有關你成就的資料;你獨自或與他人聯合當裁判、評論與你相同或相關領域內他人成就的證據;你的藝術原作對你的領域提供過重大貢獻的證據;你的學術文章著作、刊登在你領域內的專業、主要出版物或其他各大媒體上的證據;在你領域內的藝術展覽中展示過你作品的證據;證明你以主角或關鍵角色公開表演過及名聲顯赫的證據;證明你領取高薪或明顯地高於同領域他人的報酬薪資的證據;表演藝術界商業成功的證據,如票房收入、唱片、錄像帶、光盤或視頻銷售額。

如果上述標准不適用於你的職業,你可以遞交類似的證據來證明你的資格。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說,至少要達到上述三項的最低資格要求,但並不意味著這樣案件就會被批准,因為移民官員會一起審核你的證據,來作最後的判決,以確定是否你已經證明你在國內或國際上受到好評,且你的成就在你的領域中屬少數的頂尖人物之一。

你第二個問題是你是否能夠在美國調整身分。即使你的律師已為延期被拒案提出上訴,且移民局一般不會對上訴未決的申請人採取不利的行動,但僅憑提出上訴,移民局不會認為你有合法身分可留在美國調整身分。但是如果你上訴贏了,從你非移民簽證到期一直到上訴的這段審理時間將成為合法期。若沒贏,你的非移民合法身分,在移民局的2010年6月簽證到期日即過期。對於職業移民的案件,只要調整身分申請(I-485)是在非移民身分結束後的180 天內遞交申請,大多數情況下法律仍然允許申請人申請調整身分。不幸的是,你的2010年6月的180天已超過。

此外根據法律,於1997年4月1日後,非移民身分逾期居留超過180天或一年的人,會受到三年或十年不准再入境美國的懲罰。這個時間將從你及時申請延期或轉換身分被拒的日期開始起算。你的案件,將從2010年12月你的案件被拒開始算起。從2010年12月起算你的180天已過的事實意味著,即使你離開美國去領事館辦理批准的特殊人才申請,你會受到不准再入境的懲罰。請注意,你如果是245(i)條款的受益人,即大多數非法移民在支付1000美元罰款後,若能證明在他們在2001年4月30日前遞交過移民簽證申請或勞工紙申請,且於2000年12月21日人在美國,仍然可以不用離境在美國調整身分。

這是你建議做傑出人才類別案的兩個未能解決的問題。也許你應該與你的律師討論,看看是否有為你遞交傑出人才案的價值。如果你的律師認為成功的機率不強,你或許應該探討是否有其他方式可留在美國。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2003-2012 年李亞倫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