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1年8月28日 問答

問答 1.


問答 1.

子發育遲緩 難申請十年綠卡

一位匿名讀者問:

我已來此13年,未婚生子,目前他三歲。他已作過評估,比其他孩童的發育慢一年。醫生說他必須去特別的學校唸書。我來美大部分時間沒有報稅。以我孩子的狀況,申請十年綠卡的理由充足嗎?

李亞倫律師答:

十年綠卡或取消移送出境令的法條,不但規定要居住美國十年及有良好的品格外,還要證明若外籍人士離境會對其美國公民的父母、配偶或子女造成極不尋常的困難才行。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IIRIRA)把極端困難的標準提高。由於目前這個極端困難的要求標準非常高,且結果大多靠移民法官個人的判決,一般情況下我們不建議外籍人士申請十年綠卡。

而且,這個解除禁令是要向移民法庭申請,而不是移民服務局。因此,一個不利的判決通常會導致要求當事人離開美國的遞解令。若外籍人士證明家人極端困難的案件很強,申請取消這種移送出境令會比較適合。否則,解除禁令通常應在當事人已上移民執法局,並已收到去移民法庭的上庭通知(NTA)時再提出申請。

不過,你的案情目前看來不強,因為你的孩子還小,日後有可能發育加快,並趕上其他同年齡的人。因此,有可能在開始遞交文件到上庭聽訊時,他的診斷和預後發展已完全不同。你的問題也沒有提及是否你孩子的病情能夠在你的祖國有效地得到治療。如果可以,那麼會削弱你極端困難的論證。另外,多年沒有報稅也會是你案件中的一個不利因素。但這大多數可以透過補稅方式來補救。請注意,在許多實例中,移民法官在審理這類案件前,曾要求申請人補交稅款。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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