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11年6月26日 問答

問答 1. 2. 3.


問答 1.

逾期居留 無法申請工作簽證

一位大學生問﹕

我於1992年1月生,2006年2月份14歲時與母親以探親簽証來美國。母親後來在2007年7月透過公民的哥哥取得綠卡。她一點都不懂英文。我哥哥在2007年1月,母親在2007年8月申請我。我的身分于2006年8月過期,從未辦過延長。多年來一直在上學,現在是大一學生。現在要如何才能申請工作簽證?

李亞倫律師答:

依你的情況,目前我看不出你符合在美國工作的資格。對政府而言,你從2006年8月起就非法了 。因為非法,你沒有資格轉換為非移民的F-1學生身份。因為已在美國非法居留一年以上,如果你離開這個國家,會受到十年不得再入境的懲罰。

但從長期上來看你的案件,如果夢想法案能通過立法,你應該符合資格,因為此提案讓大多數在16歲前入境美國並在這裡學習的人,最終獲得居住的資格。若有一般合法化的方案通過立法,你也可能因之受到福利。因為你以合法簽證入境美國,如果日後與美國公民結婚並有真實的婚姻,你將有資格調整為永久居民的身份。

還有如果你母親能通過入籍考試,成為美國公民,你只有一段短時間可以調整身分。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包括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即使已經逾期居留也允許在美調整身份。你將於2013年1月滿21歲。你母親有資格在她拿到綠卡滿五年的90天前,即2012年4月遞交N-400入籍申請成為美國公民。如果你母親能努力學習,在你21歲前通過入籍考試,成為美國公民,移民局並在你滿21歲前收到你的I-485調整身份申請,你將允許留在美國審核你的申請。根據兒童保護法,這個重要的日期是要在滿21歲前遞交申請,而不是審核判決的日期。

如果未按上述情況處理,你母親為你遞交的申請在你滿21歲時,自動會把F-2A綠卡申請未婚未成年子女的類別轉成F-2B綠卡申請未婚成年子女的類別。F-2B類別,目前從遞件日起算要等八年。如果你母親在你滿21歲後成為美國公民,你案件的類別將自動改為F-1美國公民的成年未婚子女,目前此類案大約要積壓七年。

過去,非法的人在優先日期排到時不能在美國調整身份,可在美國領事館處理。但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案(IIRIRA)通過後,大多數在美國非法居留180天的人離開美國將受到三年不准再入境,若非法居留一年將受到十年不准再入境的懲罰,因而讓去領事館處理案件變的不受歡迎。儘管這不是一個好方法但你也可以考慮,只要能證明申請人不能回美國,他的美國公民或綠卡的配偶或父母的生活將極端困苦,不准再入境的懲罰可受到豁免。

最後,除了離開美國和申請豁免沒有其他辦法的話,可能只有上移民法庭申請解除移送出境,但此人必須已在美國十年,具有良好道德的人品,並能證明對美國公民或綠卡的配偶、父母或子女會受到特殊和極端不尋常的困難,法院則有可能授予綠卡。

請注意,由於法律規定此類證明需要達到極高的標準,所以我們通常不會推薦當事人以此法尋求解除移送出境。這是因為此類申請是向移民法庭提出,而不是移民局。若輸了,申請人通常會有最終移送出境令。若不服該令可提出上訴,但上訴的理由必須攻擊法官的自由判決權和法官對申請人未能證明生活困難高度標準的看法,故上訴通常很難成功。

問答 2.

與公民結婚 偷渡沒法獲綠卡

一位沒有身分的讀者問﹕

本人於十年前偷渡入境美國。沒有申請過任何身份,也沒有被逮捕過。如果我被捕會是什麼樣的情況?應該怎麼辦呢?如果我和美國公民結婚並有子女,妻子可以申請我嗎,可以在此調整身分嗎?還是需要回中國面談?我可以被假釋嗎?可以申請政治庇護嗎?

李亞倫律師答:

因為你偷渡入境美國,即使你和美國公民結婚,通常是沒有資格在此調整為永久居民的身份。但有一個例外情況,即你受到245(i)條款的保護。245(i)條款允許大部分非法移民在繳付罰款一千美元,證明他們在2001年4月30日前遞交過移民簽證申請或勞工紙申請,並於2000年12月21日人在美國,即可在美國調整身份。

另一個例外是用假護照入境的人,若仍持有假護照的原件,且護照上蓋著美國移民督察員的入關檢查章。如果你有這些文件,會被認為入境時被檢查過,但仍需要為你的欺詐行為申請豁免。

你提到假釋。你的情況,即使你或你的律師提出請求,美國政府可能不會同意在此時給你假釋。我們聽說有些人試圖在遞交調整身份的申請文件同時,申請離開美國的回美紙,再以假釋身分回來。我認為這樣作太危險,我們不鼓勵任何人去嘗試。我們還沒有聽說辦成的案件。

你還問到政治庇護之事。一般來說,政治庇護申請必須要在入境美國一年內申請。否則,如果申請成功,只能免除將申請人移送出境,而無法授予永久居留權。如果申請人能夠證明特殊情況,包括個人情況的改變,或許可以克服一年內申請的限制。

問答 3.

入籍前子女結婚 申請失效

黃姓讀者問:

家母於2004年來美國後,以綠卡身分申請成年未婚的哥哥。但哥哥卻於2006年結婚,我們沒有向全國簽證中心提及此事。去年,家母通過入籍面試,成為美國公民。那時,我們也收到全國簽證中心的來信,說哥哥已有簽證配額可以來美。我打電話給全國簽證中心,告訴他們真相,他們要我寄哥哥的結婚公證書和孩子的出生公證書給他們。所以,我寄出他們要的所有文件來更新哥哥的案情。上週,我們收到全國簽證中心寄來的另一封信,他們說綠卡持有人不能申請已婚子女來美國,故案件已退回移民局。我想知道我們需要重新作案,還是可以去移民局辦公室將案件從 F2B類別轉換成F3類別?

李亞倫律師答:

很不幸,你哥哥的案件需要從頭開始,因為他在母親成為美國公民前結了婚,那個案件自動失效。如果你哥哥在母親入籍後才結婚,此案才可以從綠卡成年子女的F-2B類別轉成美國公民成年未婚子女的 F-1類別繼續處理。那時,F-1類別可以改為美國公民已婚子女的 F-3類別。然而,你哥哥無法從F-2B綠卡未婚成年子女轉到綠卡已婚子女的類別。因為當你哥哥不再是你母親的未婚子女時,他的案子就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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