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9年10月18日 問答

問答 1. 2. 3.


問答 1.

偷渡來美如何申請合法身分?

IVY讀者問:

我的朋友在2009年1月從墨西哥邊界偷渡入境,在美國沒有被捕。入境後,她認識了一個美國白人並住在一起。現在他們打算結婚。請問:我的朋友要如何申請身分?她應該在結婚前還是結婚後申請政治庇護?如果他們現在要結婚,她應該用什麼文件登記結婚?應該用她的中國護照或其他文件?以她現在的情況,我的朋友有什麼方法可以順利地獲得合法身分?

李亞倫律師答﹕

假如當事人在2001年4月30日前申請勞工紙或移民簽證,且於2000年12月21日當日人在美國,可獲得245(i)條款的機會。此條款也適用於在1998年1月15日前申請的當事人(但當事人不必提供人在美國的要求)。除非你的朋友是245(i)條款的受益人,此條款允許大多數非法入境申請永久綠卡的當事人在美國面談,否則她不符合透過結婚獲得永久居民的條件,須離開美國去領事館辦理簽證。但在美國非法居留的當事人會受到三年不得再入境的懲罰。如果你朋友在美國非法居留超過一年會受到十年不得再入境的懲罰。受到三年或十年不得再入境限制的當事人,若可證明如果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或父母的生活將受到極大的困難,則有資格申請豁免。

你的朋友在入境美國一年內可申請政治庇護。提供證明她於入境一年之內遞交申請政治庇護I-589表的責任全在她身上。她也要證明她曾遭受迫害或有充足的理由擔心害怕若回祖國將因政治觀點、宗教、民族、社團成員或種族而受到迫害。如果她希望申請政治庇護,她應收集所有過去的證據及害怕未來遭受迫害的充分理由,向她居住處有管轄權的移民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我無法判斷你的朋友將可順利的拿到合法身分,或甚至符合申請的條件。如果她已經結婚,又沒有資格調整身分,她和她的丈夫可以向美國公民及移民局的在芝加哥信箱投寄遞交I-130親屬移民申請表,並連同家庭履歷表(G-325A表)、結婚證書和以前的婚姻終止證明。你朋友及她丈夫要在申請表上各附上兩張護照型的照片。如果她可用245(i)條款資格來調整身分,她在向芝加哥信箱遞交I-130表的同時,還要遞交I-485調整身份為永久居民的申請表及I-485A表、出生證明、體格檢查表、I-864經濟擔保書及護照複印件。

 

問答 2.

持台灣護照回台一年 如何保美國公民身分

常讀者問﹕

我是美國公民,打算用台灣護照進入台灣並停留一年多。需要怎麼做才能確保入境美國沒有問題﹖

我在2007年回台灣超過七個月。當我在波士頓台灣辦事處辦台灣護照時,他們說美國公民持台灣護照回台灣超過六個月,美國護照上一定要加蓋台灣簽證,否則回美入境時,我的美國護照可能會被美國海關人員沒收或撕毀,因為美國護照上沒有回台灣的紀錄,而懷疑我可能有兩份護照,所以美國護照會被沒收。因此那時我付了一百元讓他們在我的美國護照上蓋台灣簽證,所以能在回台灣七個月後順利返回美國。我在2010年須回台灣一年,需要採取那些步驟來保護自己?

李亞倫律師答﹕

在這個加強治安的時期,國安局安全調查員或許會積極試圖知道到底美國公民旅行時去了那些地方。否則你去台灣是用台灣護照或美國護照,不會有什麼區別。美國公民只要沒有犯下放棄國籍的罪,在海外旅遊多久都可以。持有和美國沒有打仗或對美國不懷敵意國家的外國護照,不構成放棄國籍的罪行。

如果政府能提出證明你隱瞞或歪曲事實,故意歪曲事實或隱瞞,這些事關重大,且你的公民身分是因為歪曲事實或隱瞞才拿到的,那麼你的公民身分有可能被撤銷。

如果你在申請公民填表時沒有歪曲事實或隱瞞,你的公民身分不會被撤銷。

 

問答 3.

酒駕偽造文書仍可移民美國

匿名者問﹕

我跟美國白人男友交往了一年,我們打算結婚,但有下列問題:

我人在台灣,2006年因酒後駕車被送往警察局。當時我酒醉失去記憶用我乾妹妹的名字,並在文件上簽了她的名字。第二天酒醒,我到警察局自首。警察原先說我會被緩刑,但是我被判三個月。判決在2007年被減刑,我付了半個月的易科罰金。我現在有公共危險及偽造文書的紀錄。我沒有上訴。

如果我在台灣辦結婚,再去在台協會申請結婚移民(CR1),我需要良民證嗎?我的刑事紀錄會影響簽證申請嗎?他們會拒絕我的簽證申請嗎?我跟我的丈夫會永遠分隔兩地嗎?在CR1等待期我的觀光簽證會失效嗎?我可以到美國旅遊嗎?我的前科有例外情況嗎?尤其是我喝醉半清醒的狀態?我需要做多少努力才可會過關?有沒有任何例外有前科也可拿到綠卡的案子?我還有機會嗎?

李亞倫律師答﹕

除非你人在美國,否則你在16歲後在海外住過超過六個月以上的地方都需要取得警察局開出的良民證。你酒後駕車一般不屬道德敗壞罪行,且一般也不會成為阻止你入境美國的原因,除非你的罪行加重,如駕照吊銷後駕車等。但你向警察提供偽造文書,可以被視為涉及道德敗壞的罪行。但如果這是你唯一的違法事件,你看上去符合例外的輕罪,即當事人只犯過一次最高徒刑不超過一年且監禁不超過六個月的罪。

不幸的是調查你行為之事無法到此告一段落。根據國務院2007年的指示,被判酒後駕車的罪雖然不是無法簽發簽證的法令,但有可能要進一步的調查來決定申請人是否真的不符合資格,因為任何人若有身體或精神上的騷亂失調行為或與騷亂相連的行為,可能或已經對財產、安全、申請人或他人的福利造成威脅。所以,領事館官員會要求申請人到指定醫生小組作更多的評估,就算指定醫生小組在外地也要去。該評估適用於申請人僅因酒後駕車被逮捕過一次,或在過去兩三年有多過二次或多次酒後駕車的紀錄。如果其他證據顯示有酗酒問題,領事官員必須把申請人轉送給醫生小組。

萬一你的罪行被視為犯了道德敗壞罪兩次,如果你可以證明你受到不可入境美國的懲罰會對你的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父母、兒女造成生活上的極大困難,你或許有申請豁免的資格。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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