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9年8月23日 問答

問答 1. 2. 3.


問答 1.

行竊不會丟綠卡 但不利入籍

一讀者問﹕

我已擁有政治庇護綠卡五年,但是還沒有申請入籍公民。幾個月前我忘了支付購物車上的一件衣服,在商店門口被攔截。因為我的英文不好,我沒有解釋原因,我被控偷竊也上過庭。我被關了兩天並打了指模。請問﹕

1、如果我去海外旅遊,會因為這個事件被拒絕入境嗎?

2、如果會,我的綠卡會被撤銷嗎?

3、如果不會,我將來可以申請入籍嗎?

4、如果可以,我要等這事件過了多久再申請才有利?

5、如果我的入籍申請被拒,綠卡到期後仍然可以延期嗎?


李亞倫律師答﹕

1、你犯的這種罪不會被拒絕入境。

2、請見第一個答案。

3、每一位申請入籍的人在遞交入籍申請的前五年必須證明品性端正。品性端正是以當地社區的標準來評斷。如果你認了罪,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審理你入籍案件的官員,或主管,會決定你的誤行是否足夠證明你「品行不端」。如果你的控告被駁回,你現在仍然符合入籍的資格。如果這事件被判構成品行不良,你可以在犯偷竊的五年後再提出申請入籍。

4、請見第三個答案。

5、綠卡到期時你還可以申請延期,因為即使法庭對你的判決不利,但沒有足夠的理由撤銷你的綠卡。

 

問答 2.

申請綠卡抽籤 逾期者合格嗎?

蕭讀者﹕

我以旅遊簽證於2004年來美,妻子和兒子也以旅遊簽證在2005年來美。我全家現都已逾期居留。我知道美國政府每年都舉行綠卡抽籤,我符合資格嗎?如果我幸運地抽中,我的家人是否可獲得合法身分?


李亞倫律師答﹕

因為中國公民、在中國出生的人不包括在內,你沒有資格參加這個簽證抽籤。如果你或妻子在香港或台灣出生,你們符合資格。但如果你被抽中,你不合法的身分將有麻煩。除非你或你妻子受到245(i)的保護,即你在2001年4月30日前遞交過勞工紙或移民簽證申請,你將無法在美國境內面談獲得綠卡。因為依照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案(IIRIRA),從1997年4月1日起進入美國的大多數當事人,在美國非法居留超過180天或一年者將受到三年或十年不得再入境的懲罰,除非你符合資格申請此懲罰的豁免,否則你無法在十年內再入境。申請豁免的麻煩在於抽籤案的時間限制,它規定抽中的人必須在抽中那年的9月30日前完成簽證手續,而豁免申請無法保證一定成功,因為它要證明身為美國公民或綠卡的父母,或配偶,生活將極端困難。

 

問答 3.

女兒的親屬移民申請可否轉公民丈夫名下?

華讀者問﹕

我們一家三口的移民申請在2003年5月獲得批准。不幸的是批准時我女兒已經超齡,不能跟我們一起移民,只得獨自留在中國。我到達紐約後立即為我的未婚女兒申請I-130親屬移民並領到收據。

我丈夫現在已是美國公民而我還是綠卡持有人。女兒也已結了婚。他想為我們的已婚女兒申請I-130。我可不可以把我先前為她申請的F-2B綠卡未婚子女類別轉給我丈夫,成為他的F3公民已婚子女類別?還是先前的申請已無效,他必須為她申請一份新的I-130?


李亞倫律師答﹕

因為你沒有成為美國公民,你女兒結婚時你為她申請的I-130已自動作廢。你丈夫已成為公民而想要把你的申請轉給他,也因上述理由而辦不到。為子女的申請是不允許調換父母名字的。

最好的方式是當初你和你丈夫分別為你女兒遞交申請。但即使是那樣,你女兒一結婚都會讓你們的兩份申請自動失效,除非你丈夫在你女兒結婚日前已成為公民。只有在這種情況下,他才可申請把綠卡申請未婚子女的F-2B類別提升為美國公民已婚子女的F3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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