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8年12月7日 問答

問答 1. 2. 3. 4. 5.


問答 1.

贏了政治庇護可取回所付的保釋金嗎?

吉米讀者問:

我弟弟在2003年偷渡入境美國,在波多黎各移民局關了20多天。我付了5000美元把他保了出來,我還保留收據。2008年7月,他的政治庇護案件成功。我可以拿回5000美元的保釋金嗎?如果可以,要怎麼退回?填哪些表格?去哪裡辦理?要本人去嗎?

李亞倫律師答:

我與移民保釋金公司談過話,多數移民保釋金可以在當事人的政治庇護打贏後退還。保釋金付款人(名字填在文件說他是支付保釋金的人)應該上網向當地的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作Info Pass預約面談,面談時要把所有的文件帶去,包括政治庇護的批准單和保釋金收據﹔移民局詢問處官員會告訴保釋金付款人下一步要如何做,付款人一定要在場。

問答 2.

申請人去世後親屬能否續申請I-130?

明讀者問:

我最近在娛樂周刊看到一篇《若申請人不幸去世,誰有資格成為替代申請人?》的文章,並提到HR1892提案已於2002年3月13日正式成為法律。

我的公民姐姐在1994年12月申請我妹妹一家人,她不幸在2004年10月過世。2005年我妹妹的優先日期排期已到,移民官員先後兩次來信催我們去辦手續,但當時我們以為姐姐已去世,申請已失效,所以未去辦理。我們的母親(美國公民)在2002年3月也申請了妹妹全家(因為擔心我的姪子可能超齡而申請),這份申請仍在排期。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是否可考慮把我姐當初申請的時間加在我母親的申請時間上?我媽年紀大了且身體不佳,迫切需要全家早日團圓。

李亞倫律師答:

你的妹妹可以依2002年家屬擔保移民法案要求,以人道理由申請恢復她的案件,她和你家的其他成員要闡述並提供所有人道理由的文件,說明應該恢復你姐姐的申請案。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對人道恢復案有自主權,這個2002年法案,允許簽證申請已在申請人去世前批准的案件恢復有效,但要有一位替補擔保人(配偶、父母、岳父母、兄弟姐妹、子女(至少要滿18歲)、女婿、兒媳、嫂子、小姑、弟妹、弟媳、內弟、姐夫、祖父母、孫子女或法定監護人)提供I-864經濟擔保書及人道理由的證據。

請注意,雖然沒有硬性的規定,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傳統上對此類申請,除了兄弟姐妹類別(F-4)外,較有同情心。然而,可能考慮到的事實包括:你的母親是公民且已經為你妹妹遞交申請。另外還有一個問題會出現,如果她人在海外,而在被通知有簽證配額1年內沒有申請簽證,她的案件會被國務院終止。若外籍人士可提出證明,因無法控制的原因而在通知簽證已有配額的2年內沒有處理,國務院可能把案件重新打開。你的情況,可能有問題,因為你說排期在2005年就排到,且曾催促你2次。

問答 3.

入境美國在機場被抓送回後再次入境

雪讀者問:

2001年下半年我在入境美國紐約機場時被抓,當時未滿18歲。被抓時我打過指紋、照過相,然後被送回中國。請問:

1.這樣算是被驅逐出境嗎?

2.如果我再被抓,是否會立刻被送回中國?還是可以被保釋出來,或可以上庭?

3.如果我與綠卡或美國公民結婚,我的配偶能為我申請嗎?

李亞倫律師答:

1.一般來說,當事人在入境美國時被抓,通常都會發給一些文件,闡明他們在5年內不可返回美國,因為他們被視為移送出境的人。文件上還有一個移民「A」號碼,這些資料連同你的指紋,都會被輸入美國政府電腦數據庫。

2.如果你有這麼一個立刻執行的移送出境令,而在沒有美國政府許可下再次於5年之內非法入境美國,你若被抓,除非移民及海關執法局表明你通過政治庇護的面談,相信你真的恐懼回去,否則你先前的移送出境令身分會被重開復原,讓你無法去移民法院上庭。是否會被拘留,則由移民及海關執法局自行決定,他們可能釋放你,讓你保釋,或在政治庇護面談及到移民法庭出庭的期間受到監督(假設你通過恐懼回去真實性的面談)。

3.如果你有一個立刻執行的移送出境令,不管你何時再次非法入境美國,在你與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結婚而調整身分時,會遇到許多困難。由於你非法入境,你第一個障礙為是否有權遞交調整身分的申請。遞件的基本條件是,你要享有245(i)條款的福利,即允許多數非法的當事人在繳付罰款(目前為1000美元)後在美國面談。最難克服的障礙是,法條禁止那些不論是已非法在美國居留超過1年或已有移送出境令的人,在沒有經過許可下進入或試圖再進入美國。

按規定,只有外籍人士在最後一次離境已超過10年,及這位外籍人士在試圖回來美國前申請入境許可,並經司法部長認可,才可解除禁令。對大多數的法院和移民上訴局而言,當事人的移送出境令是無法撤回的。在那些司法機構中,你將永遠受到懲罰,因為當事人已有移送出境令而又再度非法入境,要司法部長因你已在海外10年而同意讓你重新入境的機會很小。2006年上訴局判定,就算當事人在離美不到10年,但在司法部長允許前偷渡入境美國,仍將受到不准入境的懲罰。

第9巡迴上訴法庭目前看來是唯一有相反觀點的法庭。第9巡迴上訴法庭,包括阿拉斯加州、華盛頓州、蒙大拿州、愛達荷州、俄勒岡州、加州、內華達州、亞利桑納州和夏威夷州,說當事人可以申請I-485調整身分,提出他們符合245(i)的資格,並同時遞交I-212申請10年處罰的豁免。當然,如果I-212的豁免申請被拒,甚至在第9巡迴上訴法庭都有在面談前或面談中被逮捕的可能。

另一個可能有的麻煩是,如果你在立刻執行移送出境後不到5年就再度入境美國,你將仍然受到前次移送出境令的約束。第9巡迴上訴法庭已闡明,這類當事人在政府重新復原先前的移送出境令前,有資格獲得他們申請案件的裁決。但是如果移送出境令恢復有效,而移民及海關執法局判定你已通過一次可信恐懼回去的面談,你只會允許以回歸有政治恐懼為由,而撤銷移送出境令。另一方面,如果你在5年處罰期滿後再次入境美國,你不會受到要恢復先前移送出境令的約束,因而准許去移民法院上庭。

問答 4.

攜帶攻擊性武器被逮捕 會影響入籍申請嗎?

陳讀者問:

2005年我在加州國際機場因為攜帶攻擊性武器上機被逮捕,被關在警察局1天然後被保釋出來。警察在報告上說我犯重罪。我請了律師,後來警察局撤銷對我的控訴,因為我沒有其他的刑事犯罪紀錄。打官司期間,我沒有上過庭,全由律師處理,也沒有簽過任何文件。請問:

1.我這樣算不算有刑事犯罪紀錄?警察局的紀錄和指模會影響我申請入籍嗎?

2.明年我的綠卡將滿5年,我準備入籍。這5年我都有報稅,我還要準備些什麼和注意些什麼?移民局官員面談時會問什麼?我的申請會被退回或拒絕嗎?

李亞倫律師答:

1.雖然你沒有刑事犯罪紀錄,但你有被捕紀錄,你填入籍申請表時一定要寫上去。根據你在入籍面談時對這個事件的回答,入籍官員會決定你是否符合5年品性良好的入籍資格。品性是否良好,將由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以社區的標準來衡量。

2.N-400申請表上列明許多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對入籍申請的關切觀點。如果在你回答N-400表上問題時,你的答案與標準答案不符,則有可能讓你受到不准入籍的懲罰,那麼官員會問你有關那些的問題。除此之外,除非你有理由免考,你還要通過市政、歷史和英文的考試。至於你問你的申請會不會被退回或拒絕,就算你的申請到最後被拒,你的表格是不會被退回的,除非你用錯了表格的版本,寄錯地址、資料填錯,或將遞交給國安局的675元申請費弄錯了。

問答 5.

母親獲綠卡後 希望與生父再婚並擔保他

吳讀者問:

我的母親與繼父結婚已超過5年。她於2005年來美並收到綠卡,現在他們的感情出現問題,已於2008年7月簽了離婚文件。我今年21歲,生父在中國生病無人照顧。我想申請他來美,但是我沒有收入無法擔保他。我可以申請他嗎?我媽媽想和生父復合,他們可以再婚然後以我媽媽的綠卡身分申請他嗎?移民局會批准嗎?還是等我媽媽成為公民後申請他會比較安全?或者等我入籍後再申請生父?

李亞倫律師答:

當事人跟前配偶離婚後,以結婚的條件移民美國,然後和美國公民配偶離婚,再與前任配偶結婚為對方申請來美,即使當事人已成為美國公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很可能會撤銷其身分。如果你已滿21歲並且是美國公民,你當然可以申請擔保你父親。請注意,如果你的生父或母親在離婚後分別與其他人生了孩子,這樣就可以證明他們的離婚是真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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