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8年8月17日 問答

問答 1. 2. 3. 4. 5. 6. 7.


問答 1.

母入籍後 18歲以下孩子成公民

鄺讀者問﹕

我今年16歲,媽媽和我都有綠卡。我媽媽今年申請入籍公民已經批准。但只有媽媽的公民紙,沒有我的。我需要做什麼才能成為美國公民呢?在我成為公民的時候,我想改名字。可以嗎?我需要做些什麼?

李亞倫律師答﹕

根據現在的法律,由於你媽媽已是公民,所以你應該已自動成為美國公民了。依兒童公民身分法例,所有18歲以下的持有永久居民身分的孩子,在和她同住的父親或母親成為公民後,只要父母沒有離婚或分居,即會自動成為美國公民。若父母已離婚或分居,這位美國公民父母必須要有合法監護權。

如果依上所述你已成為公民,你可以一則申請美國護照或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遞交N-600公民紙申請表來證明你的公民身分。但這兩種做法都不允許你更改名字。你必須向你居住的州法院申請更改名字。

反之,如果你的父親有你的合法監護權,那現在你就還不是美國公民。你在滿18歲的時候可以自己遞交N-400表申請入籍並要求入籍,法庭免費幫你改名字。

問答 2.

逾期居留轉換身分必須符合數項條件

王讀者問﹕

我在2008年1月以旅遊B1/B2簽證到美國,來美後申請了離婚。我現在已經是非法居留身分。我不知道是否可以在未來轉換身分;要用什麼辦法呢?

李亞倫律師答﹕

按照現行法律,你會發現很困難或者根本不可能把你的身分轉換到其他非移民簽證身分。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會考慮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轉換其他非移民簽證的案件。

但若要在美國轉換成永久居民身分又不一樣。你必須要保持合法身分才可轉換成永久居民的身分,但因你已逾期居留你必須符合下列情況:

你是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如配偶、子女、或21歲以上子女的父母),具有245(i)福利的條款(允許大多數非法居留者在繳付一千美元罰款,於2001年4月30日前遞交申請勞工紙或移民申請,且在2000年12月21日人在美國的人,有能力調整身分),或因特殊方式授予的好處如撤銷遞解令或授予個人的法條。

問答 3.

15年綠卡身分可用母語考試

金讀者問﹕

我的母親在1993年11月拿到綠卡,現在已有15年。她可以在2008年8月以母語申請入籍嗎(14年又9個月)?

李亞倫律師答﹕

你的媽媽一定要等滿15年,才可以申請55歲以上和擁有綠卡15年條件類別的入籍。

提前三個月申請入籍只有以三年或五年綠卡資格方式申請的才行。其他讀者請注意,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允許持有綠卡15年的申請人以他們的母語考試。這種特權也適用於50歲以上和擁有綠卡20年的當事人。65歲以上和擁有綠卡20年的人可以用母語考簡易試題。

問答 4.

為成年兒子辦綠卡若是單身約要等9年

丘讀者問﹕

我在今年取得綠卡。我的兒子28歲在美國就業。若幫兒子申請綠卡,需要等多久?

李亞倫律師答﹕

我假定你的兒子是單身,因為綠卡持有人只能申請未婚子女。根據2008年8月的移民簽證配額,大約要等9年。大部分的當事人(墨西哥和菲律賓出生除外)只有那些在1999年11月1日之前遞交申請親屬移民(I-130)者才有資格移民。

如果你的兒子是單身,你現在可以為他申請,如果你將來成為美國公民,這個等待期可縮短。那時,你可以把F-2B永久居民申請未婚子女的類別轉成F1-1美國公民未婚子女的類別。F1-1類別現在正在處理大部分國家在2002年3月15日之前遞交的案件,大約要等六年多才有資格移民。

以上所述情況,從F-2B轉換到F1-1類別,將允許你保留F-2B的優先日期。請注意,我們提到上述的等待期是根據優先日期減去今天的日期。今天申請的案件預計要等待多久是很難準確地預測的。

問答 5.

辦理丈夫隨後追隨案件若遭拖延應循管道緊盯

楊讀者問:

我拿到特殊人才綠卡,並為我在中國的丈夫遞交I-824隨後追隨案件。2006年10月收到收據,他的文件在2006年12月轉到廣州。兩個月以後,廣州領事館打電話給我的丈夫要他補交出生證,他也寄去了。但到現在,我們沒有收到進一步的消息。我們打了多次電話給廣州領事館,但沒效。我該怎麼辦?我今年64歲,希望申請社安金,會不會影響家屬移民?

李亞倫律師答﹕

你的情形不但應該打電話,也要以書信、傳真和電子郵件的方式向廣州查詢你丈夫的案件。你也可以找位律師幫你詢問或請你當地眾議員或參議員辦公室協助。像你這類案件已有一年半沒有消息是太久了些。

廣州領事館處理你丈夫的案件後,面談時你必須為他提供經濟擔保的證明。你若向社會安全局申請你在美國工作過而享有的退休福利金,不會造成你為家屬移民的障礙。

然而,如果你所說的社安金是指社會安全生活補助金(SSI)─這種需要經過補助經濟情況調查的福利─如果領事館發現你領取SSI,可能對你擔保家屬的能力造成負面的影響。

問答 6.

拿到綠卡後如何讓前妻、孩子移民?

明讀者問:

2001年我在中國與前妻離婚,我們當時有一子3歲。2002年我與美國公民結婚並成功地於2004年8月來到美國,取得永久居住身分。由於某種原因,女方提出離婚,並在2006年3月在法庭完成離婚手續,現在已離婚兩年多。我可以回中國再和我的前妻復婚並申請他們來美國團聚嗎?

李亞倫律師答﹕

除非你有結實的證據證明你與美國公民前妻的婚姻關係是真實的,如和她同生孩子,否則你若真照你的計畫去做,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很可能採取行動取消你的綠卡。你的情況對移民局而言太令人懷疑,而會繼續質詢你的綠卡權利。

請注意,你可以為你的孩子提出申請,而無需和他的母親再次結婚,因為你本是他的生父。

問答 7.

為女兒申請非移民簽證必須照實填寫DS-156表

林讀者問:

我拿到綠卡已四年多,正在申請女兒來美。2004年為她遞交申請時,她已經超過21歲。她現在日本上大學,明年將畢業。她今年想來美國旅行,她應該申請探親簽證還是旅遊簽證呢?

李亞倫律師答﹕

領事館官員有簽發B-2非移民簽證的自主權。申請人必須填寫DS-156表─即非移民簽證申請表。你的女兒在表上應該照實填寫─即你人在美國(第37個問題),且你已經為她申請移民簽證 (第36個問題)。

若沒有照實回答將危及她日後移民美國。就因為她在表上如此回答,她可以直說她的目的是來美國探望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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