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8年4月6日 問答

問答 1. 2. 3. 4.

問答 1.


持空服員簽證 可否在美調整綠卡身分?

網路讀者問:

我以航空公司空服員的身分在2000年進入美國。我有航空服務員D-1的簽證。入境後,一家中國餐館在2001年11月幫我以廚師身分申請勞工紙,並在2006年批准,於2007年1月遞交I-140職業移民申請,我們仍在等待消息。同時,我也和美國公民的女朋友結婚,並在兩個月前生了寶寶。我是否有資格由餐館或妻子為我申請調整身分拿綠卡?

李亞倫律師答﹕

除非你是245(i)條款的受益人,否則你沒有資格以你提到的任何案件來調整身分拿綠卡。最新的 245(i)條款允許大多數的非法移民在支付罰款後(目前為一千美元),並提供證明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申請過勞工紙或移民簽證,並於2000年 12月21日人在美國,可在美國調整身分拿綠卡。就算和美國公民結婚,持D-1簽證的當事人仍受到無法調整身分的處罰。

由於你的勞工紙申請在2001年11月才開始,你無法受到245(i)的保護。如果你離開美國到海外領事館辦理移民案件,你會受到10年不准入境的懲罰,因為你在1997年4月1日後在美國非法居留超出一年。你也許可以在領事館或大使館申請豁免,但你應該知道,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有自主權,且就算豁免批准,時間的長短也很難預測。

問答 2.

我因輕罪被捕 應接受律師的談判結果嗎?

網路讀者問:

我還沒有綠卡,因A類別輕罪和妨害治安行為被拘捕,我的刑事律師正為我和檢察官談判。他告訴我,我可以拿一年有條件的釋放,不被判刑,但我的案件將暫停一年,到時我可以撤銷我的輕罪答辯只在妨害治安行為上認罪。我和警察沒有其他的任何麻煩,這是第一次。我很怕如果接受這個條件,會被遞解。我應該接受嗎?

李亞倫律師答﹕

如果你擔心你的移民身分和你案件打贏的機會,你應該接受這個交易,因為它看來你到頭來的罪名不會達到不准在美國移民的地步。

問答 3.

我在13年前就有遞解令 可否去移民局面談?

網路讀者問:

1992年我以B-2觀光客簽證身分來到美國。我於1994年在德州農場打工時被移民局抓到。1995年我被判驅逐出境,且移民上訴局在1997年拒絕我的上訴。2002年我與妻子結婚,現在已有一個5歲的兒子。2002 年我妻子以綠卡身分為我申請I-130,我們的律師那時說她只能幫我們做到這一步為止。

我的妻子現在正申請入籍,預計六個月後可拿到公民身分。問題是移民局寄了一份面談通知,要我和我妻子帶著我們真實婚姻的所有文件去面談。我們不擔心提供真實婚姻的文件,我們甚至可以帶兒子去。但我們擔心移民局會抓我並把我遞解出境。我們可以爭辯說,我的妻子很快會成公民?她已申請一年多了。我們可以告訴他們我是家裡唯一的經濟來源,如果我必須離開,我的妻子和孩子會去領救濟金?我們該去或不該去呢?你能否告訴我們去和不去的好處和壞處?我們不想失去這份申請但也不想被送回祖國。我們應該怎麼辦?

李亞倫律師答﹕

你的擔心可以理解,因為你目前沒有解除困境的方法。即使你的妻子成為美國公民,你仍然必須先把遞解令重新打開,才能根據妻子的擔保申請調整身分。我不能具體地告訴你要怎麼做,因為要任何人違背移民局的面談通知是不道德或非法的,但我可以告訴你,你去面談有可能會被扣留。紐約的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最近闡明,這種情況有可能會被拘留,但又警告區域辦公室要完成面談後再抓人。你想在面談時要爭辯的理由也許有效,但要由面談的移民官員自行決定。紐約區域辦公室說,在面談時逮捕不是一定的,但很有可能。在此附註,雖然你的I-130申請在2002年就遞交了,但你的妻子在她成為美國公民後可再幫你申請另一份I-130。那份申請的類別會比這份還在進行審理的類別高。

問答 4.

I-485正在審查中 調職後勞工紙是否仍有效?

網路讀者問:

我現在有H-1簽證,也有公司在2006年為我申請的第三優先工程師職業移民類別的勞工紙。我的I-140職業移民申請在2007年3月批准,並在 2007年8月遞交I-485調整身分。公司在紐約,但他們要把我調到芝加哥分行工作。我的工作性質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是上班地點。這種情況下我或我的公司需要做任何事嗎?

李亞倫律師答﹕

勞工紙的地理位置是有限制的。所以在正常情況下,因紐約的工作需要而獲得的勞工紙無法適用於一份在芝加哥的工作。這是因為在紐約找不到適合這份工作的美國員工,但在芝加哥就可能找到許多可以及願意且適合這份工作的美國員工。但話又說回來,你仍然可以改變你的就業性質並保留這份勞工紙和I- 140批准單,只要你能證明轉換的工作是一份「相同或類似」職位。

你必須通知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或處理你案件的區域辦公室,告訴他們你的情況有所改變並請求允許你依美國21世紀競爭力法案(AC-21)轉換你的案件。你應該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證明這份工作是相同的,且你的工資和現在的職位大致相同。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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