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8年2月10日 問答

問答 1. 2. 3. 4.

問答 1.


犯法認罪後 有無資格申請入籍?

一讀者問:

我透過僱主在2003年4月拿到綠卡。2006年9月我在一家酒吧被控未經許可對人性侵犯而被捕。最重的懲罰可判刑18個月。在出庭審訊時我不想爭下去,就認罪了。法官判我緩刑三年及三天社區服務。我在2008年4月就有資格申請公民了。我知道在到期前90天可以遞交文件,我可以現在申請入籍嗎?我若去海外旅遊,會有麻煩嗎?

李亞倫律師答﹕

申請人申請入籍,必須在入籍規定的五年期間顯示人品良好。你的罪行屬道德卑鄙。你要等到你的事件過了五年後才有資格申請入籍,即2011年9月。至於你第二個問題是否可以離開美國,我勸你最好不要。因為你的事件屬道德卑鄙,最重的懲罰可判監禁18個月。假如你離開美國去旅遊,可能會不准再入境。但是,輕罪不受此限制。輕罪指最重的懲罰不超過一年且申請人被判監禁六個月或六個月以下。

問答 2.

因經濟擔保不夠而被拒簽該怎麼辦?

網路讀者問:

我是美國公民,申請父母兩人一起移民,一切都很順利,直到廣州領事館的面談才出問題。那時領事館官員說我的經濟財力不夠而拒簽他們的案件。我很生氣,因為照移民局經濟擔保書上2007年最低貧窮線,我和我丈夫賺了足夠的錢擔保我父母。我在遞交經濟擔保書前才仔細計算過確保我的收入符合規定的界線。我們一家四口再擔保我的父母兩人。我們的總年收入是3萬5000美元,而最低貧窮線的年收入標準為3萬4512元。我父親75歲、母親70歲,都已退休。我現在該怎麼辦?

李亞倫律師答﹕

最低貧窮線只是一個指導方針,不是一項規則,所以移民或領事官員不必遵守。移民法規闡明,領事官員或檢察官若認為某人在任何時間可能成為政府的負擔,那是不可給予入境的。領事官員在審理時會考慮許多因素,包括年齡、健康、家屬身分、資產、財力和財務狀況、教育程度和工作技能。以你的案件,你父母的年齡和他們已退休的事實當然對他們不利,並讓領事官員無法照最低貧窮線標準審理。

我此時建議你下列三個選擇:
一、找一位高收入並可靠的共同擔保人來擔保父母兩人;
二、找兩位經濟情況比你好且可靠但收入沒有高得像第一類型的共同擔保人,來分開擔保你父母;
三、如果僅能找到一位第二類型的共同擔保人,讓此共同擔保人僅擔保父或母一人,此時應該把不擔保的父或母的移民簽證申請撤銷。

問答 3.

245(i)的資格 和I-601的豁免申請

網路讀者問:

我在1998年以假的韓國護照進入美國。我連護照上的韓國名字都不記得了。我從洛杉磯機場入境,沒有任何問題。我在2001年3月申請勞工紙,花了很長的時間直到2007年7月才批准。那段時間,我與美國公民結婚,我的妻子在2005年年底為我申請綠卡。在我申請I-485調整身分時,我的律師說由於我用假韓國護照入境,必須申請豁免(I-601)。所以我也同時申請了。我在2006年6月在芝加哥移民局面談,但我的案件在10月被拒,拒絕信上說因為我用假護照,入境時沒有經過檢查。我的律師在2006年11月提交一份重新開案與重新考慮的申請。他的論據是我入境欺騙應可由申請豁免(I-601)而被原諒,因為我有一位美國公民的妻子和兩個美國出生的孩子。現在我的勞工紙已批准,可以怎麼做呢?那家餐館告訴我不需要我再回去工作。

李亞倫律師答﹕

如果那確實是你律師為你案件爭論的理由,你的重新開案與重新考慮的申請看來此時有被拒絕的可能。如果你的假護照上用的是你的真實姓名、出生日和出生國,那麼他的論據會較好。因為餐館不再需要你回去工作,就算你想要也無法繼續由僱主擔保獲取永久居民的身分。

但因你在2001年3月就申請勞工紙的事實看來你有資格享受245(i)的好處,因為立法允許在2001年4月30日前申請移民簽證或勞工紙的大多數外籍人士,在繳付一千美元的罰款後,只要能證明他們於2000年12月21日人在美國,即可在美國面談調整身分。這也許可以處理入境未經檢查的問題。然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認為245(i)無法對欺騙行為提供豁免。雖然,你已經提出申請豁免,看來還未被審理判決。目前你的選擇,可再重新由你太太擔保申請,或試著提供你符合245(i)資格的證明給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讓他們可以在考慮你的重新開案與審理豁免申請時知道你有資格調整身分。

問答 4.

適當評估EB-1移民案的重要性

一讀者問:

我以紐約Juilliard學院學小提琴F-1學生簽證來美國,於三年前畢業,目前以O-1傑出人才工作簽證身分為一個社區的樂團擔任主小提琴手。我申請EB-1傑出人才類別,但被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拒絕。

我不瞭解為什麼,因為當初我律師接我案件時信心十足。我有許多從Juilliard學院指導老師寫的很好的推薦信,還有兩封是助理指揮及一位大樂團的季節指揮家所提供。雖然我沒有得過任何獎或錄過音,但我舉行過兩次獨奏會,一次是我當學生時,第二次是去年在遞交申請前。我有表演節目單,都提到我是主小提琴手。我也被日本一家大報採訪過並刊登了共四頁的文章介紹我,我被稱為「新起的天才」。我現在應該怎麼辦?我只有30天的時間上訴。

李亞倫律師答﹕

我建議你仔細考慮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判決書上訴之事。照你所描述申請傑出人才類別的資格,你上訴失敗的機率非常大。坦白說,這個類別為那些能提供非凡成就的外籍人士而設,雖然這個類別不要求大獎品和獎狀(我們曾為沒有得過大獎的人,成功地做了不少這些類型的案件),我會在開始時就以挑剔的眼光來看你的案件並對你有限的成就保留意見。我會告訴你獲得O-1藝術傑出人才類別並不是你能獲得EB-1傑出人才移民簽證的強有力的前提。它們的證明標準是不同的,獲得O-1藝術簽證比EB-1類別容易得多。

幸運的是,這種拒絕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而言,僅是你改以勞工紙申請而已。你可在日後有更多的成就後再試一下這個類別。樂觀雖然不錯,但律師不應該對此類案件的法律依據有所含糊。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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