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8年1月27日 問答

問答 1. 2.


問答 1.

10月1日前 實習中斷的空檔 怎麼申請H-1B?

一讀者問:

我於去年從哥倫比亞大學拿到企管碩士學位,實習期到2008年7月5日截止。現有兩位雇主想為我申請H-1B工作簽證。一家是有20名雇員的乾洗店,給我經理的職位,另一家是有80名員工的華爾街商品交易公司,我的職位將是財務分析員。我應該接受那一份工作呢?

我希望去乾洗店,因為我和那裡的老闆處得比較好,且薪水較高。另外,我知道H-1B工作簽證在2008年10月1日才開始生效,而我的實習期到2008年7月5日就截止了,我應該怎麼辦?

李亞倫律師答﹕

如果公司願意幫你辦H-1B工作簽證,我相信你最好的選擇是接受華爾街的職位。那家公司比乾洗店看來更適合你的學位。乾洗店經理的職位在H-1B工作簽證上不會被認為適合專業職位的要求。

關於實習期和H-1B工作簽證期間的空檔,你可以一則在此期間離開美國,或轉換為其他非移民的簽證,例如繼續你的F-1學生身分。也有可能國安部會允許像你這種狀況的人在這段時間不准工作而繼續留在這裡,但國安部每年會為此做個別的決定。

我也想利用這個機會提醒你,為擁有美國碩士及更高學位的H-1B配額預計在4月1日後會很快用完,所以你的申請能在4月1日當日或日後越快遞交越好。

問答 2.

我的兒子 符合兒童保護法嗎?

網路一讀者問:

我的丈夫由他的餐館幫他申請廚師移民,他的I-140職業移民申請已在1997年9月批准。但直到2003年5月他才拿到綠卡。2003年綠卡批准時,他馬上為我和兒子申請I-824隨後追隨。我兒子是1986年4月25日出生。I- 824在2004年3月批准後,我們有很長一段時間沒有聽到任何消息。最後我們從美國領事館得知,我們I-824上的優先日期被弄錯了。優先日期寫成我丈夫申請I-824的2003年5月的日期,而非1997年1月。由於這個錯誤,我們的案件沒有被領事館即時處理。我丈夫和他的律師要求移民局改正後,所有文件才送到美國領事館。當我去綠卡面談時,已經是2007年7月了。領事館說我兒子已經過了21歲,太遲了。是真的嗎?我們可以做什麼呢?我們可以因政府把優先日期弄錯耽誤了兒子的案件而控告政府嗎?

李亞倫律師答﹕

照目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對兒童保護法(CSPA)的解釋,你有兩個麻煩。一般而言,移民局是允許超過21歲的子女和父母一起移民的,只要在優先期排到時子女仍然小於21歲。問題在於法規的解釋指出,外籍人士(你的兒子)必須在申請案批准一年內提出I -824申請。你的情況是指I-140職業移民案,也就是在1997年批准的案件。你的第一個困難是兒童保護法在2002年8月才立法成為法律。也就是在你的申請批准多年後才立的法,所以,即使你的丈夫知道此立法並在2002年9月申請I-824隨後追隨,他的遞交申請照兒童保護法的解釋仍屬未能按時遞件。

這第二個困難是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辦公室對接收I-824的案件沒有一致的政策,且許多移民官員對主要申請人在本身的綠卡案件批准前就遞交申請I-824的案件予以拒絕。所以,即使你的丈夫在1997年9月遞交I-824的申請,他也冒著被前移民局拒絕的風險。

明知有這些問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對兒童保護法的解釋,至少應該對那些在2002年8月6日(兒童保護法立法生效日)之前批准的I-140職業移民案件給予一年的I-824申請寬限期,並保留兒童保護法的資格。然而,這個觀點無法對你的案件有所幫助。

如果你的丈夫還沒有為你的兒子提出I-130親屬移民申請,他應該立刻遞件。他可要求此份申請給予1997年原先的優先日期。這也是兒童保護法中為那些無法與父母一起移民的超齡子女提供的立法,然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對授予原先日期予以抵制。

另外,你的丈夫應該重新檢查他的整個檔案看他是否在I-140批准後一年內對兒子移民之事採取任何肯定的步驟。例如,如果他和他的律師有當時書信來往的紀錄,提出他對家人成員申請文件表示關心,但律師當時勸阻採取行動,他也許能提供這些紀錄作為他採取肯定步驟的證據。

你問到是否能控告政府把優先日期弄錯,來為你的兒子爭取的問題。過去的案件顯示,你無法勝訴,除非你能肯定證明政府的錯誤行為。基本上也就是政府不光是犯了一項錯誤,實際上想以這個行動陷害你的兒子。

我希望這個答覆能澄清你的疑問並幫助你和一些其他讀者,因為目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對兒童保護法保留福利的解釋對申請人不利。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2003-2012 年李亞倫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