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7年9月9日 問答

問答 1. 2. 3. 4. 5. 6.


問答 1.

我有兩個名字,移民會有麻煩嗎?

李讀者問:

我在香港出生,很多年前入籍於南美的一個小國。我的女兒在那個小國出生。她於十多年前去美國,現在正在申請美國公民。我的第一份護照是香港發的英國護照,有我的名字:Mad-dalena。但我在入籍南美小國時,移民官把我的名字拼為: Magdalena(第三個字母是錯的,但發音相同)。我女兒出生證上所載母親名是我英國護照上的名字。但我現在旅行或身分證是用南美護照上的名字。若我女兒入籍美國,憑出生證的母女關係申請我,而我有兩個拼法不同的名字會不會影響我拿綠卡?在美國可有法律途徑申報我同時使用這兩個名字?

李亞倫律師答﹕

很多人都用兩個名字,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對此認為相當普通。但移民局只認同正式的姓名。除非有正式改換姓名的文件,移民局一般會用出生證上的姓及名。假如你決定用Mgdalena,除非這個南美國家把這個拼錯的入籍名字視為正式改名,你應該在你居住的國家依法申請更改。你若想用Maddalena這個名字,你應在所有正式的文件上使用這個名字,譬如護照。若如此,你的公民紙或護照均可註明Magdalena 是別名。

問答 2.

稅報很低 可入籍嗎?

忠實讀者問:

我抵美已10年,準備入籍。聽說需要提交過去三年的稅單。但過去三年我每年才報七、八千美元左右的收入。我是單身,這樣的報稅額可以入籍嗎?

李亞倫律師答﹕

稅報多少和入籍申請沒有關係,但可用此仔細查看你真正居住美國的時間(申請人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居住美國境內至少一半的時間),和你是否誠實繳納所得稅(品德端正是入籍的另一項規定,故意漏稅將視為品行不良)。

問答 3.

曾被懷疑過假結婚 現再度申請可以嗎?

吳讀者問:

我現在人在美國。我的兒子是美國公民,想幫我辦綠卡。但1985年我曾和美國公民前妻在台北由她為我申請綠卡。美國在台協會面談時,移民官懷疑我們的婚姻。我最後主動退件,後來也和前妻離了婚。

我兒子現在申請我會不會有問題,若有問題要如何解決?

李亞倫律師答﹕

當事人若已被證實有過假結婚,當事人是永遠無法以任何類別移民美國。若你前次婚姻是假的,且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發現是假的,你的兒子無法幫你申請綠卡。為解決這類問題,你和你的前妻必須收集證據,證明你們婚後確實曾以夫妻的身分住在一起生活。這些證據包括一起照的相片、戶口謄本、親戚、朋友、鄰居和你們商業來往的生意人寫的聲明信、當地官員證明你們的關係、合報稅單、銀行共同存款戶、水電帳單、電話帳單和保險單等等。

問答 4.

滿18歲的前三個月可以申請入籍嗎?

紐約讀者問:

據說拿綠卡五年,年滿18歲可以申請考公民,而且可在拿綠卡五年的前三個月遞件申請。我已有綠卡五年,可不可以在我18歲生日前的三個月內提出公民申請?

李亞倫律師答﹕

我們認為你必須要滿18歲才可遞件申請入籍。據我們所知,三個月前申請的情況僅適於獲得永久居民後符合居住條件才可,但其他基本要求不變。

問答 5.

合法分居和離婚對結婚綠卡的影響

讀者鄭女士問:

我於1996年偷渡來美。2000年2月和美國公民結婚並申請245i結婚綠卡。移民局發給我工作許可證(C-9卡),但每年要更新。因我來美時持別人的護照造成欺騙移民局,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拒發綠卡並要將我遞解出境。我的律師幫我申請豁免(I-601),理由為家庭需要,目前還在等候判決中。現在我正在辦理離婚手續。請問我若申請學生簽證F-1(我在社區大學讀工商管理),是否會被批准?我是否可從美國申請去加拿大就讀?

李亞倫律師答﹕

若婚姻不能維持,你會發現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當地移民局很難批准你的綠卡身分。雖然親屬移民申請(I-130)已經批准也沒有正式分居,調整身分轉綠卡有批准的判例,但一般而言,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官員不喜歡這種情形,通常會想辦法拒絕此類申請。

由你先生幫你申請拿到綠卡的希望會因完成離婚手續或正式合法的分居而破滅。你若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申請學生簽證,無疑的會因你非法的身分而遭到拒絕(雖然你有245i且轉換綠卡的申請還在審理中,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不會認為你的身分可轉非移民身分)。至於你的另一個問題,因為我不精通加拿大移民法,所以無法告訴你是否可從美國申請去加拿大就讀。

問答 6.

已經移民 家屬如何隨後追隨?

讀者Ken問:

我是香港居民。我的岳父申請我們一家人移民美國,已在2005年批准。我的妻子和長子已去美國報到並拿到綠卡。因為某些原因,我和幼子沒有一起去。請問:

1.聽聞有一項「隨後追隨」的條款,如果我和幼子現想移民美國,此條款是否適用?

2.如果(1)可以,我已有10年的B2簽證,是否可直接前往美國再調整身分?要辦什麼手續?

3.如果(1)可以,我的幼子要在香港辦什麼手續?

李亞倫律師答﹕

1.如果你仍然和你的妻子保有婚姻關係,那麼你和你的幼子應該可以用移民法的「隨後追隨」條款移民美國。

2. 你若打算以B2觀光簽證進入美國後再移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官員也許在日後反對你的移民,因為你在以觀光簽證進入美國時虛偽陳述來美目的。但你若有合理的理由需暫時來美,而後來改變回家的主意,可能可以允許在美國調整綠卡身分。要調整綠卡身分,你必須向芝加哥的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信箱遞交I-485 調整身分申請表。

由郵局寄信的地址為:
U.S. Citizenship & Immigration Services
P.O. Box 805887
Chicago, IL 60680-4120

由私人快遞公司地址為:
U.S. Citizenship & Immigration Services
427 S. LaSalle, 3rd FL
Chicago, IL 60605-1098

3.為了讓你的兒子從香港移民,必須向當地的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申請,通知他們你妻子的居民身分、入境日期、入境類別、優先日期,轉到適當的海外領事館,以便領事館可寄出適當文件給你的兒子填寫,然後寄回領事館。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2003-2012 年李亞倫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