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7年7月15日 問答

問答 1.


問答 1.

入籍複審案件 遞件到面談大約四個月

一位同行律師問:

我的客戶有律師,但她的入籍申請被拒。首先,移民局說她在海外居留906天,故在美居住日數不夠。客戶說移民局算錯了,應該只有899天。她和兩位移民律師算過天數,都認定她在美國的日數足夠了。其次,移民局以她在2004年和2005 年的報稅單遞交外國收入免稅2555稅表上,稱尼泊爾為她的納稅戶口,故拒絕她的入籍。客戶說她在申請入籍前和她的會計師查過,會計師說她可以合法地申報此稅表,而不會喪失在美國的居留權。她還說按納稅戶的檢視,她很清楚並認為移民局對法律解釋錯誤。第三,她有權申請複審。

請問:在紐約市申請複審要等多久才會安排複審日期?如果我們不申請複審,她能立即重新申請入籍嗎?她現在已又累積連續八個月居住美國的時間,還是必須再等一年又一天呢?如果她以紐約居民身分報稅,是否可以克服日後報稅的問題?你有沒有其他的建議?

李亞倫律師答﹕

我們已有一段時間沒有做入籍複審案件,但我們在2006年最後一次申請,從遞件到面談大約四個月。如果在美居住時間只差幾天,且又申請免納海外收入,當事人很容易被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拒絕入籍,因為沒有保持在美居住條件。

我建議你的客戶在美國累積更多的時間後再重新申請入籍。從現在開始以紐約居民報稅當然對日後的入籍申請會有幫助。另外,我們以前有一個例案,在我們的客戶願意將他先前免納海外收入的稅單予以補報後,移民檢查官同意批准入籍。

我建議,你的客戶在面談時將那段時間與美國有密切關係的所有證明帶去,如擁有美國不動產和個人財產的證明、銀行帳戶證明、駕駛執照、俱樂部或協會會員證等。這樣可能對入籍會有幫助。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2003-2012 年李亞倫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