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7年5月27日 問答

問答 1. 2.


問答 1.

已為非法身分 可用245(i)條款申請H-1B嗎?

一讀者問:

我擁有美國碩士學位,以前有過H-1B工作簽證的身分。不幸地,我在2003年失去了那份工作。從那時起,我沒有提出任何移民身分申請。現在有一位僱主願意擔保我申請H-1B簽證。我相信我仍有資格申請,因為我先前的僱主為我申請245(i) 條款的勞工紙且已批准。我的排期為2001年3月。據我瞭解,如果我繳1000元罰款,可以申請豁免請求美國政府的原諒。我問過另一位律師,他說我可以做。我想尋求第二位律師的意見,我真的可以如此做嗎?



李亞倫律師回答:

你再次徵取第二個意見是明智的,因為你可能誤解了那位律師的建議,要不就是他提供了不正確的指點。245 (i)條款只適用於移民案件,不適於非移民申請(如H-1B工作簽證)。如果你另有資格申請移民,如第二個勞工紙、親屬申請、簽證抽獎等,在繳付1000 元罰款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可允許你留在美國面談,因為你符合245(i)條款,即當事人在2001年4月30日前已遞交勞工紙或移民申請。請注意,符合這種類別的當事人也必須提出他們在2000年12月21日時居住美國證明。

問答 2.

K-1的18歲孩子身分要如何解決?

Shawn讀者問:

我於2005年3月在報紙上詢問移民問題並告知須申請245(i),這裡的律師說成功率非常小,因為我用K2簽證入境美國,不符合245(i) 條款。但報紙上的答覆一再強調只要在2001年4月30日前入境美國即符合條件。

我於1999年持K2簽證入境美國,當時差53天滿21歲。在未滿21歲前遞交I-485調整身分。母親在2000年拿到綠卡。2001年1月面談時我已超過21歲,故面談被取消。我母親在2001年1月底幫我遞交親屬移民I-130申請表。父親亦向白宮寫信,回信說我的案件還未被拒。但在2003年12月我收到移民局的通知要我在6 個月內離境。我母親在2004年入籍,我的I-130也提高類別,第一次領事館面談沒去,但申請了延期。我的律師在辦理解除10年不准入境的懲罰,但他說給予簽證與否領事官員有主權。請問:

1.以K2簽證入境美國的能否用245(i)調整身分?

2.如果可以用245(i)調整身分,是否可幫我推薦一位律師?

3.如果不符合條件,我該用什麼方法?

李亞倫律師回答:

在此敬告所有的讀者,不要將本身的案件完全依賴報紙上的信箱答覆(包括這個由律師回答的專欄)。報紙專欄上也刊登提醒讀者小心的事項。因為報紙專欄由不同的律師回答,且每位律師對各種問題的了解程度亦有不同。只依極短的問題在紙上回答是無法與律師親自約談相比的。

我個人無法對你的案件太樂觀。你提到在2005年左右詢問報紙,因為對移民官員一般而言,除非你的母親和繼父結婚時你未滿18歲,那麼你沒有調整身分的資格,且你也無法以245(i) 條款來調整身分。進一步解釋即為,假如你母親和繼父在你滿18歲或之後才結婚,那麼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無法以你和繼父的關係來調整身分。你非法留在美國的時間將一直累積,因為K2是無法轉換成任何其他非移民類別,除了透過繼父外,你無法以其他方式調整身分。

雖然這麼說,但現在看來像你一樣案件的人有了希望,因為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國內部副主任麥可葉茲在2007年3月15日的一個「為K-2外籍人士調整身分」備忘錄中闡明,提出調整為綠卡身分,K-2外籍人士不須證明和申請人之間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係。葉茲副主任指出移民官員不應只准小於18歲的K-2「小孩子」(Minor child)調整身分,因為法律規條並沒有對「小孩子(Minor child) 」這個名詞下定義。他說只要當事人符合一般調整身分的條件,移民官員應該允許21歲以下的K-2外籍人士調整身分。

但你的案件仍有問題,因為你早在2000年就已過了21歲。根據你的信,你也在2003年收到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寄出的拒絕信。雖然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未廣泛公布兒童保護法 (CSPA)的條款,但若孩子已超齡此條款的可行性很嚴格。移民上訴局和聯邦法庭對像你這種情形的案件,採用兒童保護法(CSPA)則較寬鬆。所以有可能透過請求(motion)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要求考慮案件,或者在你收到通知到移民法庭出庭時向法庭堅持你移民的權利。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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