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6年12月10日 問答

問答 1. 2. 3. 4. 5. 6.


問答 1.


一但入美國籍 很難失去身分

廷讀者問:

我在今年3月入籍美國公民。但因在台灣有事業,計畫兩地往返(兒女都在美國)。我計畫持台灣護照進出台灣,入境美國用美國護照,不知入境時會不會有問題(因為美國護照上沒有進出的印章)?

李亞倫律師回答:

一但當事人成為美國公民,很難失去美國公民的身分,除非在申請入籍時犯欺騙罪或日後做了放棄國籍罪行的行為。用其他國家的護照,一般而言不會被認定犯了放棄國籍的行為,除非此人聲明放棄對美盡忠,有意放棄美國公民身分。但是,你在入境時將有被移民官員嚴格審查的可能。

問答 2.

可以代表他人申請補發綠卡嗎?

孔讀者問:

我的親戚是綠卡持有人。來美十多年,無業。她有精神病。去年她說綠卡(也許已過期)、社會安全卡、中國護照全部被偷。她不肯申請補發。因為沒有證件,她無法看醫生、登機或辦任何事。請問:

1.別人能幫她申請補發證件嗎?

2.她的丈夫是美國公民可能不願再這樣生活下去,可能提早退休或準備離開她。她的丈夫是否可以不用她簽字,即與她離婚?她不想離婚,也不想回中國。她有什麼法律權益?

3.她有被害妄想症,也喪失了工作能力。請精神科醫生上門檢查,她的丈夫不願合作。如果我請法官判決送她就醫,也許會導致離婚,到頭來,可能害了她。我應該如何幫助她?

李亞倫律師回答﹕

1.若丈夫寫信解釋有關太太精神病情,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也許會處理或接受法定監護人代為處理I-90綠卡補發申請程式。但申請綠卡補發,你的親戚一定要親自去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服務中心做臉部掃描,包括照相、打指模和簽名。若無法親自去做,將很難說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補發綠卡。

2.我們的專欄專門回答移民和國籍法律的問題,所以無法回答你有關離婚的問題。如果你的親戚決定留在美國而不申請補發綠卡,國安局將不會去打擾她。但她在美國境內的旅遊權利有可能受限制,並且她將很難申請補發社會安全卡、州政府身分證或駕駛執照。

3.相同的,因為你的問題不在我執業範圍內,我無法回答。

問答 3.

聯邦醫療補助對入籍申請的影響

劉讀者問:

我是一位70歲的老人,於1995年合法入境並於1999年獲得綠卡。2002年,我按規定申請到聯邦醫療補助(Medicaid)。這會影響我入籍的申請嗎?

有一篇文章說領取政府福利不會影響入籍,因為移民局不歧視低收入的個人或家庭,但另一篇又說領取政府福利會影響入籍,在公民面談時,檢查官員會提出難題刁難申請人。哪個正確?

李亞倫律師回答﹕

一般而言,像你情況的人在入籍申請時,聯邦醫療補助(Medicaid)的問題應該不會有麻煩。如果你是由家屬擔保得到的綠卡,你的家屬照規定應遞交經濟擔保書(I-864)保證你不會成為政府大眾的負擔。我記得,許多年前,前移民局在機場扣留那些因貧窮而領取政府福利的綠卡持有人,並質問刁難他們,造成是否會把他們綠卡收回的問題。然而,負面的聲譽導致前移民局避開不再談這個問題。以你的情況,假設你由親屬擔保,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不可能告你說謊,因為從你的來信知道,你拿到綠卡三年後才領取政府的聯邦醫療補助(Medicaid)的福利。我也注意到,入籍申請表(N-400)沒問申請人是否接受了政府的補助。雖然移民官員可以在面談時問一些問題,你的舉動看來不會讓你無法入籍或遭到吊銷綠卡的情形。

 

問答 4.  

I-130受益人在美國如何加速案件

陳讀者問:

我於2001年9月以B1簽證入境,當時允許停留六個月。我的姐姐是美國公民,在2002年8月她為我申請了I-130親屬移民。我也向德州移民局提出兄弟姐妹的關係證明。但兄弟姐妹的類別處理進度非常慢。我很想回國。有沒有方法可加速我的案件?

李亞倫律師回答﹕

目前,特定的類別有一定的移民配額,而兄弟姐妹類別申請人太多,所以你的親屬移民(I-130)案件沒有辦法加快。照2006年12月的移民進度表,全世界僅有那些在1995年12月1日之前申請的案件(中國人要在1995年5月22日之前申請)才有資格做最後一步的移民手續。

但國會有希望在 11月或下個國會會議中對所有移民類別增加移民簽證的配額。如果真的如此,申請人需要等待的期間會減短很多。從你的信上,不清楚你在美國是否保持合法的身分,或符合245(i)條款的資格。這個條款是那些在2000年12月21日以前就已在美國的當事人且在2001年4月30日前提出申請勞工紙或移民簽證。但我必須提及,對那些在1998年1月14日前就已申請勞工紙或移民簽證者,這個245(i)在美居住的要求是不需要的。

如果你沒有受到245(i)的保護,也就是在排期排到時付一定的罰款即可在美國面談,若離開美國到海外的領事館辦理移民簽證,你將受到10年不准入境的處罰。然而,有可能國會也許會在未來通過「賺取的合法化修正法條」後,允許像你情況的當事人離開美國在回來時不受此入境的處罰。

問答 5.  

申請L-1簽證該準備哪些文件

大衛讀者問:

請提供申請L-1(跨國公司經理或高級管理人員)簽證的程式,譬如所需文件及初步階段情形。

李亞倫律師回答﹕

簡而言之,美國公司申請人必須提出證明它是海外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隸屬公司,且被擔保的當事人已在過去一年到三年間在公司任職執行、管理及專業的職位。此非移民勞工申請需遞交I-129表格及I-129L類別補充表格,這些表格必須與申請費一起寄到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佛蒙特服務中心。其他還要證明申請公司和海外公司的關係真實性,例如年度報告、子公司證明(如股份證書)公司的書信描述公司狀況、職位需求及受益人的職務或目前在海外公司的職位。

如果公司組織很大 (從事貿易或服務業商務,與美國經營業務已超過一年,在國內或國外至少有三個分公司、子公司或隸屬公司,一則在過去12個月內已批准最少10個L-1簽證,二則全公司的年銷售額不低於2500萬美元,或在美國至少有1000名員工,可向服務中心申請L-1全面批准,僅需在領事館為它的員工提交進一步的文件而不需每次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申請批准。

如果公司組織很小或剛剛才成立,就必須準備所有可顯示公司關係真實性的證據和它需要一位執行、管理及專業人才的理由。讀者應該注意,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對小公司及新公司提的問題會比大公司多。

問答 6.  

K-1解除臨時綠卡和申請公民的時間

維州讀者問:

我於2003年7月以K1身分來美,同年8月結婚並在2005年7月11日收到臨時綠卡。請問我何時可申請公民身分?

李亞倫律師回答﹕

你可以在你有條件綠卡批准滿三周年的前90天內申請公民身分(也就是2008年4月初)。請注意,你必須在有條件綠卡批准滿兩周年的前90天內申請解除有條件綠卡的身分,即在2007年4月到7月之間。某些人遇到的困難是在申請入籍時,有條件綠卡的身分還未被解除,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官員對此有不同的處理態度。

目前看來,即使解除有條件綠卡身分的申請(I-751) 仍在審理中,當事人可以申請入籍。然而,對I-751仍在審理中的案件,移民官員在面談時仍有分歧的態度,有些移民官員稱此類入籍申請非法,有些則積極推動要求立刻審核I-751的申請,以便他們可以裁決入籍案,有些則靜坐等候I-751批准單。如果你被卡在這種等候I-751審理中而被通知入籍面談,你只能希望能遇到一位積極的移民官員能推動這兩份申請儘快審理完成。如果移民官員通知你,說他相信你的入籍申請是非法的,你或你的律師應該要求和他的主管商談。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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