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周刊2006年10月1日 問答

問答 1. 2. 3. 4. 5.


問答 1.


政治庇護綠卡的倒退日期

李讀者問:

我於1999年來美,並申請了「一胎化」 的政治庇護。在2002年的4月,我拿到了正式批准單,之後我也申請並拿到綠卡。我綠卡上顯示成為永久居民的時間是2005年的3月。我有以下兩個問題:

1.我什麼時候可以申請公民,是根據政治庇護正式批准單的日期還是綠卡上的日期?

2.我可否回中國 ?如果可以,我回來入境時會不會有麻煩?

李亞倫律師回答:

1.政治庇護者的綠卡其卡上所顯示的開始居留日期往往已倒退了一年。也就是,政治庇護者在收到綠卡後的第四年就可以申請入籍。所謂五年可申請入籍是從綠卡上的那個日期之後五年,而不是批准單上的日期。

2. 你綠卡申請的理由一則是因為過去受過母國的迫害,或是有充分的根據害怕回母國後會繼續受到迫害。過去曾受過迫害和現在仍有充分的根據害怕會繼續受到迫害不同。當事人若因有充分的根據害怕回母國後會繼續受到迫害而申請政治庇護,那麼在他或她申請的整個過程中應該一直會有這種恐懼感。因你說你已經拿到綠卡超過一年(我假設你是以批准的日期來算,而不是綠卡上已倒退一年的日期),如果你回來入境時被移民官員問到相關的問題,你或許可以列出幾條理由為什麼你現在害怕的程度比你在申請及拿到綠卡時少得多。

問答 2.

配偶在臨時綠卡期間 應生活在一起

張讀者問:

2004年3月1日,我和一位從洛杉磯來的美國人在上海結婚。婚後,因為我很想瞭解美國,所以就一個人來到這裡,和我的親戚住在一起。我在這裡一邊工作一邊學習,每隔半年我會回國一次與我先生相聚。

當我入境美國的時候,我拿的是兩年的臨時綠卡。那麼當一年零九個月我要更換正式綠卡的時候,我和我先生都需要回美國問話嗎?我們需要準備那些文件呢?

李亞倫律師回答:

你和你丈夫的婚姻安排方式在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是不常見的。移民局期望配偶在有條件(臨時)綠卡的期間要生活在一起。在聯名申請解除有條件綠卡時(I-751表),申請人通常要寄給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所有住在一起的證明,包括相片、房契或租約,若租房要支付租金的收據、水電費帳單、電話帳單、銀行月結單、信用卡帳單、孩子出生證、財產證明文件,例如汽車和其他個人財產,一疊通信郵件證明他們使用相同的婚姻地址及親戚朋友的聲明書證明他們知道這個婚姻是真實的。

依你的狀況,你必須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解釋,為什麼你和你丈夫沒有住在一起,並提供你回去看他的旅行證明。你也可提供你和丈夫不在一起時的通信來往證明。你問你和你的丈夫是否必須回來面談,我不知道,因為是否需要面談由處理你案件的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官員自行決定。

問答 3.

父母在美逾期居留 可能影響子女簽證

加州李讀者問:

我在美國已逾期居留,但終究是會回國的。請問我逾期居留會對我女兒將來申請觀光(B-1/B-2)或學生簽證(F-1)造成影響嗎?

李亞倫律師回答﹕

非移民簽證申請表(DS-156)的第37部分問及是否申請人的父母、配偶、未婚夫或妻、孩子或兄弟姐妹在美國。如果答案是「在美國」,也許會讓人懷疑申請人是否真的只有非移民傾向而值得發給非移民觀光(B-1/B-2)或學生簽證(F-1)。如果父母已在美國而且逾期居留,這更會對是否批准子女的觀光或學生簽證造成不利的因素。

問答 4.  

女兒不是為受撫養家屬 才可申報撫養父母

陳讀者問:

我是美國的永久居民,已退休目前居住中國。我於2004年7月14日到2005年1月19日和女兒在美同住,我女兒撫養我。請問我女兒在報稅時是否可以申報我為她的受撫養家屬?

李亞倫律師回答:

我們和國稅局諮詢後得知,你女兒要申報你為受撫養家屬,但你(美國的永久居民)沒有和女兒同住,必須符合以下的規定才行:

1.其他納稅人不能申報你女兒為受撫養家屬。

2.你2006年的總收入必須少於3300元。

3.你女兒必須提供你全年生活一半以上的費用。

如果你和你的女兒達到上述的規定,她可以申報你為她的受撫養家屬,享受所得稅寬減額。但請注意,美國移民法律要求永久居民全年大多數的時間必須居住美國,當然有許多例外情形可寬容。

問答 5.  

申請已婚子女後 子女離婚該怎麼辦?

陳讀者問:

我在2003年5月成為公民之後即申請了我已婚女兒一家三口。我的問題是:

1.現在,我女兒的婚姻狀況發生變化,她離了婚又再婚,我應該辦什麼手續來更換女婿的名字?

2.是否仍用原來的申請日期排期?

李亞倫律師回答:

1.你應該通知辦理你女兒案件的服務中心有關女兒婚姻變動的狀況。若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本地服務中心還未批准案件,你可寫信去那裡,若已批准可寫信去全國簽證中心。你也應該附帶寄上你申請案的複印件,女兒的離婚和再婚證明及現任女婿的出生公證。

2.你女兒應該可以保持原來的優先日期,因為轉換F-31(美國公民申請已婚子女)到F-11類別(美國公民申請未婚成年子女),然後再轉回F-31類別,其優先日期不會變動。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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