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3日 問答

問答 1. 2.


問答 1.

曾經被判驅逐出境 調整身分面談時可能被捕

袁讀者問:
我在1993年持新加坡假護照入境紐約,隨後申請宗教信仰庇護,1994年敗訴,提出上訴。1998年上訴失敗,被判驅逐出境。

2000年太太申請廚師勞工移民(245i),附上我的名字一併申請綠卡,並一起獲得工作許可證。我繳了罰款,第二次指紋也在今年7月完成。我有一在美出生的2歲兒子,及連續10年在美國報稅紀錄,沒有犯過罪。請問:

1.我曾被判驅逐出境,若和太太一起去移民局面談,會不會被抓?

2.有沒有機會拿到綠卡?

3.我兒子在美國出生,是否可赦免我用假護照的罪?

李律師回答:

1.如果您的確曾被判驅逐出境,和太太一起去移民局面談時,會有被逮捕的危險。為了能獲得移民機會,您必須在當初判您驅逐出境的移民上訴局,申請重新開案。

2.如果您可設法重開驅逐出境的案件,就有機會獲得綠卡。您應找專業移民律師幫助,給您專業評估。

3.您不能以孩子生活將極端艱難為由,申請豁免欺詐罪。但是,如果太太拿到綠卡,您可據此為由。我再次建議您找一專業移民律師,適當評估和處理您的案子。

問答 2.

經濟擔保人和共同擔保人 簽了I-864經濟擔保書的責任

唐讀者問:
父親和我(29歲)都是美國公民。2003年我為母親申請綠卡,手續還算順利,但我很擔心家母的健康保險,她目前在台灣每周接受免費洗腎治療。父親和我現無工作,屬低收入家庭,我們有一高收入親戚,為母親的共同擔保人。但他說,將不負責家母的醫藥費。

母親收到綠卡後,能不能依低收入家庭,但為由,向政府申請洗腎醫療補助?她還符合申請政府的其他社安補助嗎?

李律師回答:

I-864經濟擔保書是擔保人和美國政府間所簽的合約,用來保障美國政府、州及地方政府或私有機構,不需提供「救濟福利」給擔保人所擔保的移民親屬。

「救濟福利」是依領取福利者的收入水平來分發。依1996年福利救濟改革法,合法的永久居民外籍人士,除少數例外案件,來美的頭五年內,無法享受大多數聯邦贊助、完成經濟情況調查的救濟福利。

您的母親不太可能申請洗腎醫療補助,因為它屬長期病情,似乎無法包括在福利救濟改革法的例外案件中。

有許多福利不包括在福利救濟改革法的規定內,譬如緊急醫療補助(Emergency Medicaid);短期或非緊急狀況救濟;全國學校午餐和兒童營養法服務;傳染性疾病的免疫、測試和治療;高等教育法和公共衛生服務法的學生補助;社安法的領養或收養協助、起步補助計畫;依小學和中等教育法而經過經濟情況調查的計畫;和職業訓練合作法計畫等。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首先提出取消外籍人士領取福利的程序)雖不考慮,將上述福利列為增加大眾負擔的決定,但不會影響發放福利當局,向I-864外籍人士的擔保人提出,要求償還已付福利金額的權利。

如果您高收入的親戚遞交I-864經濟擔保書,若政府要求他償還曾給過您母親的補助福利,他有責任償還。您的共同擔保人不能分割他的經濟擔保義務,只擔保其中一部分,而不承擔其他部分。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2003-2012 年李亞倫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