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02日 問答

問答 1.


問答 1.

綠卡持有人問妻子要如何來美﹔是否成為美國公民後要得到允許才能在國外停留5年

隋讀者問﹕

1。我是永久居民﹐再2年就可以申請入籍。我住在賓州。若在賓州提出申請後搬到加州﹐我須要在加州再申請嗎﹖
2。我內人目前在馬來西亞。她以前曾以H-1B身份在賓州做過事。假如她要來美﹐
是要申請觀光簽証或是探夫簽証方便﹖
3。若我變成美國公民後﹐在國外工作五年再入境需要回美證嗎﹖

李律師回答:

1。除非您在入籍面談後才搬到加州﹐一般而言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會把您的案件轉到您加州新地址有管轄權的地區辦公室去處理。若在入籍面談後才搬到加州﹐如果您希望在賓州處理﹐並且願意回到賓州參加宣誓典禮﹐您的案件可以繼續在賓州的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處理﹐您不必重新在加州申請。

2 最容易的方法是您的妻子以H-1B簽證來看您﹐因為此簽證有”雙重傾向“的
規定﹐即使她可能有移民的傾向也允許她進入美國。 旅遊簽證則要求您的妻子
顯示沒有移民目的﹐但因為她嫁給你-一位在美國定居的居民-很難證明沒有移民
的傾向。

3 美國公民不受旅行或工作的限制﹐衹要他不作放棄美國國籍的舉動﹐譬如為另
一個國家服務-出任政府官員﹐擔任軍階軍官職位﹐或宣誓放棄美國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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