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1日 問答

問答 1.


問答 1.

長期住海外的綠卡人士保留綠卡的方法

台灣趙讀者問:
2000年9月我領到綠卡,並在美國居住一年。但因在美找不到合適的工作,我回到台北。從2001年 8月起,我往返美國數次,每次停留7到10天。有一次我用回美證入境(因離美大約一年半);其他時候,離美不到四或五個月。

今年4月入境時,移民官問了很多問題,包括離美原因、期〝M活動,然後在我的護照寫上「ADV RES REQ」和「OUT OF 5 MOS」。請問:

1.那是什麼意思?

2.移民官員會在我下次入境時,沒收我的綠卡或禁止我入境嗎?

3.我幫過我的美國公民親戚(在美有公司)在台灣當市場行銷員。我能不能請親戚開一張海外員工證明,並在美納稅來解決上述的問題?

李律師回答:

1.您護照上寫的意思是您下次回美時,移民官員會知道您已經被警告,有關您在美國的居住規定。依美國法律,有永久居留權 (只有少數例外 )的居民,必須每年在美居住至少半年。

2.如果您繼續長住台灣,而只定期暫在美居住一段短時間,您的綠卡有可能會被沒收;如果您在機場不放棄綠卡或不立即離去,而決定爭取,移民官員會告訴您,移民法官將決定您是否可以保留綠卡。

3.我不相信只靠您親戚的一個簡單海外工作證明,並在美國納稅,就可以保證您在美國入境關口沒有麻煩。但是,如果您有回美證、繳稅證明、有家人或與美國有密切連繫,譬如直系親屬、銀行存款、房地產、私人財產、駕照和其他美國身分證、信用卡、和美國俱樂部或協會會員證等等,可能有助於您保存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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