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4日 問答

問答 1.


問答 1.

父母案件提出申請後 滿21歲成年子女有何選擇?

陳讀者問:
我和太太剛從大陸移民來美(F4簽證)。我在美國的姊姊於1991年申請我們一家人,女兒當時12歲。但簽證時沒有她,據說因為她已超齡。請問:能以什麼最快的辦法,申請未婚的女兒來美?我申請女兒時,可否用原有的優先日期?

李律師回答:

2002年8月6日經總統簽署生效的兒童保護法(CSPA),保護即將超齡兒童的權利,但至今卻未通過實施章程。依目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和國務院的解釋,他們不會允許您女兒使用原有的優先日期移民美國。我們一直主張,像您孩子這種情形,是有資格保留原有優先日期的,但很遺憾,到目前為止,此一觀點未被接受。

在此敬告讀者,我們辦理的三個超齡案件中,成功地保留了一個1991年的優先日期;但另外兩個案件的原來優先日期,則未獲批准。這三個案子,我們均使用相同的論據。若只是苦苦地等待兒童保護法通過實施章程,還不如採取打官司的做法,來說服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必須採用原有的優先日期。

如果您願意,在入境美國後,可以遞交I-130表申請您的女兒。為保險起見,您的妻子也最好同樣遞交I-130表格,申請您的女兒。您並可提出要求,保留女兒的原有優先日期。

其他可行方式還有:如果您未婚的女兒大學畢業,也會講英語,她也許能在美國公司的擔保下,申請H1B1專業工作簽證來美國。她也可能符合其他種類的非移民簽證,只是大多數此類申請人必須證明,為非移民傾向。

如果美國缺乏像她這類的專業人才,美國的公司可提出擔保為她申請綠卡,整個移民過程可能需三年左右時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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