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6日 問答
問答 1.
問答 1.
持綠卡出境超過六個月 應在離境前申請回美證
梁讀者問:
世界周刊曾在2004年7月18日的移民信箱報導,「依照持綠卡者回美條文,在最多不得離境超過一年的期限內,您妹妹的女兒,應由父母(即您妹妹、妹夫)或者一名可靠的親戚,回去將女孩帶回美國」。如上述所說,是否離境超過一年以上者,由相關持有綠卡親屬帶回美國,即沒有問題?
李律師回答:
綠卡本身只允許綠卡持有人,在最長一年之內 (以一年364日,而不是365日計算)回美。但是我們不建議綠卡持有人因為有了綠卡,而在美國以外的國家居住太久。聯邦海關及邊防局
(CBP) 的檢查官員,可能對這種情況的綠卡持有人,在入境時加以刁難,他們對離境每次不超過六個月的綠卡居民,比較寬鬆。
綠卡持有人外出旅遊超過365天者,是不允許僅持綠卡而入境的,這類居民必須於入境前,拿到一種特別的移民簽證,或入境時向聯邦海關及邊防局
(CBP) 要求豁免簽證。
假如綠卡持有人打算離美一段較長時間,就應該在離境前申請回美證。回美證可以讓持卡人從出境日算起,在最多不超過二年的時間內再行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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