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9日 問答

問答 1.


問答 1.

兒童身分保護法的凍結期 是以輪到配額的日期為準


網路讀者問:
我妹妹是美國公民,幫我全家申請從台灣移民來美,申請案已批准,排期為1991年8月16日。當時我的女兒只有10歲,現在她(1981年12月30日出生)已22歲超齡了。請問我是否可以依兒童身分保護法(CSPA),替女兒申訴?

去年簽證中心把我家三口(我先生、女兒和我)的繳費單寄給我妹妹,費用及資料也於去年年底寄出。但AIT寄來的面談信件,只有我先生和我,沒有女兒的。我繳了三人費用,卻只准兩人面談,是否因女兒超齡?

我妹妹曾經搬過家,沒有收到任何信件。直到2003年1月21日我才向簽證中心查詢,後來發現我有兩個TAI號碼,因此無法及時提出快速審理的要求。我認為女兒的權益因號碼錯誤而耽誤。

我女兒自1996年來美就讀至今,今年大學畢業。請問要用何種方法,協助女兒取得綠卡?

答:

兒童身分保護法(CSPA)是一個複雜的立法,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和國務院已經透過一連串的備忘錄解釋說明,但是還沒有正式的實行規章。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和國務院的看法是,以輪到配額的日期為準,來計算孩子年齡的凍結。

我查了過去的簽證配額進度表,知道您的8/16/91排期是在2003年8月輪到配額。您的女兒是12/30/81出生,她的超齡日(12/30/02)是在輪到配額(8/03)之前。兒童身分保護法允許在移民局審理親屬移民(I-130)申請案等待的時間,在計算超齡時予以扣除。所以,假如堆積的I-130申請案,讓移民局花了10個月來審理它,那您的女兒可依目前移民局解釋的CSPA,有資格移民。

假如照CSPA的一般算法,她無法合格。過去一年來,我們支持另一種解釋方式,那就是兒童身分保護法允許那些超齡兒童,不能以21歲以下兒童身分移民者,可以採取輪到配額父母的優先日期,以F-B類別未婚成年子女來申請綠卡。因為所有F-4兄弟姊妹案件的排期,若以F-2B類別則已輪到配額,超齡兒童應該很快就可移民。

然而,我們的這種解釋方式,至今尚未被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或國務院接受,可能必須上聯邦法院訴訟,來決定它的合法性。

依您女兒的情形,她大學畢業後,將有資格申請實習。假如她能找到雇主幫她申請H-1B工作身分,然後再申請綠卡身分,也是可行之計。

目前您也可以幫她提出I-130表申請,以防萬一兒童身分保護法被拒絕,或者沒有合格的美國雇主幫她申請移民。您若將來成為美國公民,那麼她的等候期又會縮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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