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31日 問答

問答 1.


問答 1.

除非符合245(i)條款 否則沒資格在美調整居留身分

Asnon讀者問:
我的妻子於2004年5月17日,抽中2005年的抽籤移民。她在2003年7月8日以B1簽證進入美國,去年12月申請延期,但她的延期申請在2004年5月19日被拒絕了。我不知她的延期被拒絕後,是否仍擁有抽籤移民的資格。她現在人還在美國。我下一步該怎麼做?

答:

除非您的妻子符合245(i)條款(也就是允許一般非法外國人,在美調整為永久居留的身分而不用離境,只要他們已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提出勞工或親屬移民申請),否則目前她沒有資格,在美國調整永久居留的身分。

假如不能調整,您的妻子說不定可以離開美國,假如她及時辦了申請延期,可經由領事管作業,來處理她的抽籤移民申請。

一般人如果在1997年4月1日以後,曾經非法在美國停留超過180天,出境後將受到三年禁止返美的懲罰,非法在美國超過一年,則將受到10年禁止返美的懲罰。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對一個及時申請延期的案件,其禁止返美的年限,是從延期被否決的那一天算起。假如您的妻子符合這些情形,她可以在2004年5月19日申請延期拒絕日算起,180天內離開美國,而不受禁止返美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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