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04日 問答

問答 1.


問答 1.

申請養子移民 須在小孩滿16歲前完成領養手續

賴讀者問:
我和太太先後於2001年12月和2002年6月來美定居。我的養子今年12歲,他是我太太的侄子,自出生後一直和我們同住。我們於2002年6月在中國辦理了正式收養手續。我們來美後,養子暫交他外婆照顧。

我們於2003年4月向美國移民局辦理了養子來美的I-130申請手續,現正在排期輪候中。

請問:

1.辦理正式收養手續前,我們已實際同住10年。正式收養後,我們夫婦已先後來美,期間返回探親一次,同住一個多月。我們需要有同住兩年的紀錄嗎?是否要放下在美的工作,專程回大陸同住兩年?除此之外有其他方法嗎?

2.同住兩年的紀錄,需要提供那方面的證據?

3.養子的外婆已70多歲,照顧養子很困難。為此,在排期到達前,我們的養子是否有可能申請非移民簽證來美,由我們照顧,並在美等待排期?或有其他什麼辦法解決此困難?

答:

1.為回答這個問題,我將假定這小孩的親生父母仍然在世。如果父母死亡或失蹤,您可以依孤兒的身分申請,那和您目前的申請手續不同。

為了申請您養子的移民,您必須在小孩滿16歲之前,完成領養手續;並且以父母的身分和小孩一起同住兩年;且已有兩年的合法監護權。

您說您辦正式收養手續前,已實際和小孩同住10年。這引起一個問題,就是他的親生父母的地址。假如他們住的和您、您太太與小孩很近,那麼小孩是把您當成他的父親或叔叔呢?假如您和小孩在中國的舊地址沒法澄清這個問題,您和您的太太可現在回中國去,建立和小孩同住兩年的需求。

2.以父母的身分同住兩年的紀錄,可由成績單上的簽字、在中國學校的信件,證明您和您的太太一直是他的父母;戶口本證明他是您家庭的一員等等。

3.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通常是不會發給12歲小孩臨時入境許可證的。我目前想不出其他能讓小孩來美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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