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日 問答
問答 1. 2.
問答 1.
五年期滿的90天前 可遞交入籍申請表格
佛州謝讀友來函:
我今年71歲,曾三次來美探親、定居,分別為12/23/95 ~ 10/23/96、8/23/98 ~ 9/3/01 ,2/22/02
至今仍在美居住。女兒是美國公民,為我申請移民,已於 2001年1月17日獲得綠卡。請問﹕
- 還要居住多久,才能申請轉換成美國公民
- 據聞申請入籍時,需經過英文聽、說、讀、寫基本能力考試,由於我年老又患重病(高血壓、腦血管硬化、冠心病、頭腦滯鈍),失去學習英語的能力,也無法參加英語考試,可否請醫師證明,豁免參加英語考試?
- 可否憑中國的病歷資料,由醫師出具證明,再經公證單位公証即可?
李亞倫律師回答:
1. 和您一樣取得移民身份的永久居民,必須等五年才可申請入籍。不過,法律也規定,您可在五年期滿的 90天前,即將申請表格遞 交上去。根據
您信上描述的情形來看,您是在2001年1月17 日取得永久居留權, 入籍時間 便是從這個日期開始算起,您可從該日算起的第五年,亦即
2006 年1月17 日申請入籍,但在此 90 天以前﹐即可呈交。
您於2006 年1月17 日以前,至少需居住在美國 30 個月,其間在 海外所待的 時間不得超過一年或一年以上。如待在海外達
6 個月以上, 會讓移民官員 懷疑您﹐是否保有入籍規定的居住期,不過,倘若您能提供良好的理由,才能說服移民官員。
迄今,您自2001年1月至2001年9月,約已累積了九個月居住期, 2002年 2月 至2004年7月,也已累積 27 個月,因此,您現在已達到居住期的要
求了。
2. 移民法允許身心障礙者,可以豁免參加入籍英文考,或美國歷史╱政府測驗。凡能證實患有醫學可證實的殘疾、損傷、多重損傷,導致身心功能障礙,無法學習、展現英文或美國歷史╱政府知識,便可以N-648
表來申請豁免考試,但單就年紀大這一點﹐並無 法構成豁免的理由。
當事人可請美國註冊內科、骨科醫生、臨床心理醫生填妥N- 648 表,上面完整詳述診斷記錄,並提供詳盡說明,解釋該病情損傷當事人身心功能之深,使其無法學習、展現英文或美國歷史╱政府知識。
檢視您的症狀,其中的高血壓、頭腦滯鈍並不算是醫療豁免的良好理由,不過,若是高血壓、頭腦滯鈍,外加腦血管硬化、冠心病,便可能可以構成有效的理由,假使您的症狀和學習吸收能力有關,可由適當的專門醫師開出證明。
3. 您在中國的醫療記錄,可用來補助持有執照的美國專門醫師之診斷,讓您的豁免要求更具說服力,但中國的醫療記錄本身,並無法替代美國專門醫師的意見。
問答 2.
移民局要求面談 未必是案件有問題
張讀友來函:
我於1995年申請政治庇護﹐於1997年批准。1998年7月申請永久居留(I-485)。2003年4月我收到北區移民服務中心通知﹐信中說明﹐我的申請已送到紐約的辦事處。
請問﹕
1. 我的申請為什麼要送到地方移民局﹐是不是有問題﹖
2. 如果是屬於正常現象﹐紐約地方移民局需要多長時間﹐來處理我的申請?
3. 我拿到永久居民以後﹐可不可以單憑回美證去國外﹐包括中國大陸。 回美國時是否會有麻煩﹖ 我現在 的中國護照已失效﹐中國領事館也不給我延續。
李亞倫律師回答﹕
1. 您的案件被轉到紐約移民局的辦事處﹐可能是要安排您面談。要求面談﹐不見得是您的案件有問題。要求面談的原因很多﹐有可能是因為您的指紋不清楚。我們曾經有個案子﹐父母不需要面談﹐但他們的五歲孩子卻被安排了面談。
2. 轉到紐約安排面談的案件﹐通常必須等待9-12個月。
3. 政治庇護調整身分案件的主要因素是申請人如果回本國﹐仍有會受到被迫害的恐懼。假如移民局官員不確信您會再被迫害﹐他/她可能會拒絕您的調整身分申請。
一旦通過政治庇護而獲得永久居留權﹔政府很難收回您的居留權﹐除非他能証明原先不該批准的。隨著時間的變化﹐當事人在面談時可以解釋﹐雖然情形已有改變﹐但是他/她仍然有回國的恐懼。以您的情況,當然明智的選擇是使用回美證﹐而不用受迫害國家的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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