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真的 且沒簽正式分居文件
CIS 還是可以批准移民申請

周讀友來函:

我於2000年12月以K-1身份來美,2001年2月與青梅竹馬的美國公民結婚,並由他替 我申請綠卡。我們在 2001 年底一起見過移民官,但至今還未取得臨時綠卡。我夫 妻倆在佛羅里達州一起購買了房屋,共同生活且共同報稅。但近期我發現丈夫一直以來都有外遇,他不願意離開我,也不願意離開外遇對象,而我則不願再這樣生活下去。

請問:

    1. 至今己三年多了﹐我為何還未取得臨時綠卡﹖
    2. 若我們離婚﹐我怎樣可以取得永居留權﹖
    3. 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4. 我是否要搜集證據?何種證據﹖
    5. 若我不離婚及單獨到紐約生活﹐怎樣可取得永久居留權﹖

李亞倫律師回答:

  1. 在此無法告知﹐您為何還未取得臨時綠卡,可能的原因很多,例如:移民官員不相信您的婚姻是真的、背景調查還未通過、移民官沒有注意到你的案件、檔案有所遺失、您的配偶扔掉或誤放您的面談通知或申請批准文件等。

  2. 您在2000年12月以K-1身份來美後,應是在入境90天內結婚,所以您的婚姻現己超過兩年的時間,因此,將來您從美國公民及移民局 (CIS) 取得的身份﹐會是正式永久居留身份,而非臨時綠卡。

    然而﹐如果您在取得身份之前就已離婚,便要費些勁兒才能取得綠卡。如您已離婚或法律上已分居﹐原先的綠卡申請便不能繼續辦理,必須再從其他途徑辦理移民手續,例如再結一次婚、由家屬申請移民,或辦理職業移民等。此外,假如您曾被配偶虐待,您便可能可以根據「反對婦女施暴法案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自行辦理移民申請。

  3. 您應盡量搜集證據,證明您的婚姻關係是真的,以及您與丈夫一直都是住在一起。欲向CIS申請其他移民福利,您的婚姻關係是否為真,便是一個 重大的關鍵。如您曾被丈夫虐待,應搜集﹐保留所有被虐證據。太多與您相同處境的人,即因未能及時把握所有的証據,導致之後很難再去證明曾經被虐一事。

  4. 請參考上述答案。

  5. 若您在未離婚的情況下,從佛羅里達州搬到紐約生活,您可以通知佛州的移民局,告知遷移一事,並可要求他們將您的案件保留在佛州,或者轉送到紐約當地的移民局。跨州轉送申請案可能會更加延誤您的案件處理時間。

    只要您的婚姻一開始是真的,在沒有簽署正式分居文件下,CIS 還是可以批准您的申請案。對您申請案有利之處在於,你們已跟移民官面談過,若當時移民官員並未懷疑您倆婚姻的真實性,那麼紐約或佛州的移民官員,不 一定會堅持要您丈夫一同去面談,才對您的申請作出最後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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