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3面談前-無法取得10年不得入境的豁免

紐約洪讀友來函:

我的好友於1998年11月持K1簽証來美。因種種原因沒有與男友結婚,隨之也失去合法身份待在美國。1999年9月她與美國公民結婚,2003年3月因母親住院病危﹐友人返回大陸照顧母親。她的丈夫為她申請了K3,現己獲移民局批准,整個案件己寄至大陸。

請問

    1. 在友人去廣州辦簽證之前,有沒有可能獲得赴美簽證豁免?
    2. 可否通過某種法律渠道,確保好友的簽證順利通過﹖

李亞倫律師回答﹕

  1. 您的友人在面談以前,是無法取得10年不得入境的豁免,該不得入境的處罰﹐是因為她在1997年4月1日以後,在美國非法停留超過一年。按照規定﹐這類豁免申請,唯有在當事人去簽證面談之後,才會被接受。
  2. 現時並沒有合法的途徑,可確保您的友人獲得簽證批准。除了在美非法居留的問題外,領事官員很有可能就1998年K1簽證申請的真實性﹐予以質詢。

    若領事官員最後結論認為那一段關係是真的,那麼這對您友人的申請將很有幫助,所以她前往面談時,應盡量攜帶能夠證明第一段關係為真的證據。若領事官員查問後,發現1998年與前男友的關係是假的,您的友人將遭到永久不得入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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