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1. V 簽証 平等法案生效後開始使用

黃讀友來函:

我於 2002年 7月15日持 V-2 簽證來美國﹐至今還未向移民部門遞交任何申請。父親申請我的時間是 1998年1月﹐我現住在波士頓,持有一本護照和入境時所蓋的I-94卡﹐ 其他資料在入境時被海關收去了。

請問﹕

1. 我的情況是否能申請綠卡﹐應如何申請﹖
2. 如果持 V-2 簽證去中國後﹐ 可否返回美國? 需要怎樣辦理?
3. 可否給我多點 V 簽證的資訊?


李亞倫律師回答:

V 簽證是自 「2000 年合法移民及家庭平等法案 」(Legal Immigration Equity Act of 2000) 生效後開始使用。 凡申請人 於 2000年12月1日前﹐替其家屬遞交移民申請 (I-130 )﹐而案件在遞交三年後,仍在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CIS)、全國簽証中心(NVC) 或海外領事館審理中﹐ 那麼永久居民的配偶及子女 ( 未滿21及未婚 ) ﹐便允許以非移民身份進入美國。然而,若已輪到配額,國務院就不會簽發 V 簽証給當事人,除非申請人己為移民簽証前去領事館面談, 但是否批准給予簽証﹐或拒絕該申請的裁決﹐還未做出。

1. V-1 簽證是發給永久居民的配偶﹐V-2 是給永久居民的子女﹐ 而V-3 是發給同一申請案的間接受益子女。V 簽證一經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移民簽證處核發後﹐有效期可達十年,雖然子女的簽證是受制於簽發時是否滿 21歲。持 V 簽證入美時﹐海關及邊界保護局 (CBP) 官員所簽發的 I-94 小白卡,最長可讓當事人停留美國兩年。即將年滿 21 歲的子女,I-94 卡的有效期,只能讓其留在美國到 21 歲為止。若沒有其他合法身份﹐超齡子女將會被移送出境。

截至 2004 年4月﹐凡1999年7月15日前遞交申請的 F-2A 類(永久居民之配偶及子女),其移民簽證已有名額,但墨西哥出生者除外。

您的排期己輪到了,若您還未滿 21 歲,即可申請永久居留身份,您需遞交永久居留申請 ( I-485 表) 到波士頓的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CIS),連同G-325A 表、 出生證明、經濟擔保、 V 簽證、護照、I-94卡等。在此希望您的移民申請,並未因您耽擱處理最終的移民程序,而遭到取消。

2. 如您仍持有合法的 V-2 簽證身份,並假設您還未滿 21 歲﹐一旦到美國境外旅行,理應可憑同一個簽証返回美國。

3. 請參考上述答案。

問答2. 探親旅遊簽証較易獲准

馬讀者來函﹕

我是美國公民﹐並且在聯邦政府工作。現打算申請我母親和我哥哥來美探親。因母親年邁, 由哥哥(58歲)陪同較妥。

請問:

    1. 這類探親是否能批准?
    2. 探親期會是多久﹖
    3. 我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4. 如果替我母親辦移民﹐她來美後可否享有醫療保險?
    5. 我是否可以申請我兄弟的子女移民來美﹖ 如果可以的話﹐該怎麼辦理? 大概需要等多久?

李亞倫律師回答﹕

1. 您母親和哥哥是否能取得申請的探親旅遊簽証, 全由接見他們的領事館人員決定﹐ 要看領事館人員是否相信, 您母親和哥哥有正當的探親理由, 以及他們是否會在簽証期滿時返回中國。

2. 很顯然, 短期探親旅遊簽証較容易獲准。請求較長停留期, 會使領事館人員更加懷疑。

3. 您需要提供本人的美國公民紙﹐一封解釋此次探親旅遊理由的信﹐並需要對母親和哥哥在美逗留期間提供經濟擔保﹐同時確保他們會在簽証期滿時返回中國。您還可以提供一份經濟擔保書(I-134) ﹐以及您的工作証明﹐工資單﹐銀行証明﹐以及去年的報稅單。

4. 按目前法律﹐您母親不能享有任何由城市﹐州或聯邦政府所提供的醫療補助﹐除非她成為美國公民。 您會被勒令交還﹐任何您母親所獲得的福利﹐因為您對令母移民來美時﹐已提供一份宣誓的經濟擔保書(I-864)﹐實際上﹐這也是辦理移民的一部份手續。 只有在母親成為公民﹐去世或她離開美國時﹐法律才會解除對您的約束。

5. 作為叔叔﹐您沒有基礎申請哥哥的子女移民來美。 美國移民法裡﹐沒有這樣一項可以准許叔叔為侄子和侄女申請移民。 唯一准予申請的例外﹐是您為侄子和侄女的正式收養人﹐而且收養時侄子和侄女未滿16歲﹐並於正式收養後同住達兩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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