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境外達六個月以上
均推定為終止居住期

夏讀友來函:

我的女兒嫁給美籍華裔女婿,取得美國公民身份後,替定居在台北的父母申請綠卡,我與先生在1995年取得綠卡,於該年夏季來美。由於先生在台北仍有工作,在女兒家逗留一個月即回台北,當時並委託律師申請回美證。1997年暑期,也曾來美居住一個多月,並又申請第二次回美證。先生不幸在1997年秋病逝,我因健保因素,留在台北,並於1998年第三次申請回美證,唯律師警告,移民局接受回美證申請不得超過三次,且最好每半年來美一次。故自1999年起,每半年即來加州女兒家住一到三個月不等,前後在美居留時間約有一年四個月。

我的10年綠卡有效期至 7/28/2005,律師告知應在到期前半年, 辦理續發綠卡申請 。我現有意長住美國,申請入籍。請問:

1. 律師指出,我持回美證期間,來美逗留的時間,均不被移民局核算在居留時間內 ,是否果真?
2. 如果為真,我是否還要再美國多住至少半年或更久,方能申請入籍?
3. 友人相告,住滿三年九個月,即可遞交入籍申請表,因等候批准期,可能長達半年或更久,亦核算在內,不知是否正確?

李亞倫律師回答:

1. 依照入籍規定,凡在美國境外單次旅行達六個月或更長的時間, 對入籍而 言,均推定為終止居住期,此外,即使持有回美證,但當事人如有一年或一年以上未住在美國,大部份情況下,其居住期在入籍而言,均被算作已終 止。不過有所例外,即當事人若合乎資格申請 N-470 ,也已遞交該表 以保 留居 住期,那麼即使有一年或更長的時間並未住在美國,居住期也不算終 止。但您的情況並非如此,而且居留期也只能從符合資格日開始算,以您來說為五年,因此若要計算您的居住期,以及親身居住美國的問題,也只能倒算至1998年。

2. 自遞交申請日往回推,只能倒算五年,來決定您是否有親身居住在美國 (亦符合資格期之一半,或30個月),以達基本入籍的規定。在這五年間 ,您須判斷自己有無親身住在美國滿二年半,不過即使住滿二年半,還是要提醒您,移民官也有可能會對您過去曾離境六個月或更久的時間 , 置疑是 否有中斷入籍的居住期。

3. 入籍申請人只能在符合資格日的前90天內,遞交 N-400 申請表, 且其他各 方面也都合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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