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兒童身份保護法 2002年8月6日生效
而且無法追溯以前的申請

鄭讀友來函:

我是1990年3月5日,由哥哥(美國公民)提出親屬類 F-4 移民申請,2001年1月收到 全國簽証中心寄來的辦證通知時,只有我和太太的名字。我女兒於1979年9月28日出生,因超過21歲,在通知中已被除名。我與太太於2002年5月16日獲美駐廣州領事館簽證同意,而女兒不能隨同赴美。

現從世界日報上看到超齡兒童的移民規定放寬,即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生效前一年滿 21歲也可適用。請問

1. CSPA生效的時間,是指收到辦證通知時,還是指獲得簽證的時間?
2. 我女兒是否適用這次的放寬政策?
3. 如果符合條件,我們應該向何部門提出申請?

李亞倫律師回答:

1. CSPA生效日期為2002年8月6日,而且無法追溯以前的申請,當事人的移民申請於生效日當天,必須還在審理中,才能受惠CSPA。由於您和太太的簽證在2002年5月6日便已獲得批准,因此看來您的子女無法受惠於CSPA。

2. 請參照第一題。

3. 請參照第一題。在此要說明的是,目前CSPA最終條例還未定出,將來的解釋可能會讓許多人對現有CSPA運作的認知有所改變。如欲進一步了解CSPA,請參閱我們2003年7月6日在世界日報刊登的「批判性檢視移民服務局和國務院對兒童身份保護法的解釋」,您也可以上我們的網站 www.AlanLeeLaw.com ,查閱此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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