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庇護申請最終批准後的一年
即可遞交I-485申請永久居民

李讀友來函:

1997年我們全家從中國來美,我丈夫在2000年12月申請政治庇護,2002年9月庇護案獲得批准,今年9月我們將繳交 I-485表格,申請成為永久居民。我和兩個14歲及 11歲的子女將受惠於我先生的庇護案,請問

1. 我們是否可以比預定時間要早即將I-485表呈交上去?
2. 要等多久才能拿到綠卡?
3. 我們可以申請父母來美探親嗎?若可以,他們須申請何種簽證,而我們須要提供哪些資料?
4. 暑假時我的兩個小孩可否到大陸探望我父母?如果可以,我們須準備什麼資料?

李亞倫律師回答:

1. 法律規定當事人於接到庇護申請最終批准後的一年,即可向公民及移民服務局(BCIS)尼泊拉斯加服務中心,遞交 I-485表格申請永久居民。自2003年3月 1日起,BCIS便為移民局(INS)的接班人,承接其所有申請案件的職務。您不 能在預定日期之前提早將I-485表遞交上去。

2. 由於申請人眾多,再加上目前每年准許庇護身份者調整成永久居民的配額只有一萬名,所以去年移民局預測,現在申請的人士,約須等待10年才能拿到永久居留權。

3. 您可以請您在大陸的父母以B-2非移民簽證來美探望您,此簽證乃發給非商 務目的來美的探訪者,是由美國領事館官員決定要不要簽發。您可以提供 他們經濟擔保書 I-134表、工作證明信、銀行存款證明、稅單,以及一封邀 請信,信上允諾提供擔保,及說明您父母短期來美探視後即會返回大陸。能不能讓美國領事館官員相信您父母確實沒有移民計劃,來美探親後便會返回中國,這就要靠您父母親本身了。

4. 很明顯您的子女本身不是庇護身份的主要外籍申請人,且在面對移民檢查時,他們幼小的年紀對他們是有利的,所以當他們從大陸返美時,海關及邊界保護局(BCBP)檢查官員應不大可能在再次入境時刁難他們。2003年3月1日起,BCBP便為移民局保護邊界的接班人,並結合移民局和海關人員組成新局。不過若您和丈夫回大陸,你們可能就不會受到如此寬容的待遇了,因檢查官員可能認為,你們返回曾經遭受迫害的國家,不免讓人懷疑你們聲稱迫害的真實性。


申請人隱瞞曾被捕的實情
可能五年內不得再申請公民

鄭讀友來函:

本人六年前來美,現為學生,去年遞交了N-400 入籍表格,目前正等待面談。大約 兩年前,我因在購物中心商店裡偷竊而被捕,但只有在警察局裡簽過文件,表示我會上法院,而並未打指模或做其他事情。一星期後,依警察指示,我到當地法院報到,但無論是店主或警察都沒到場,所以我被判無罪,並釋放出來了。填 N- 400 表時,我並未透露曾被逮捕過的事情。請問

1. 移民局有可能會發現我曾被逮捕過,並取消我成為公民的權力嗎?
2. 若是如此,我目前該如何做才能彌補呢?

李亞倫律師回答:

N-400 入籍申請表格上明確表示,您必須將過去所有被逮捕的記錄列出來。面談 時,若公民及移民服務局(BCIS)官員認為您隱瞞曾被捕的實情,您可能被評判為無良好道德品性,因此五年內不得再申請公民。很顯然單單就偷竊這個事件,並不會讓您無法入籍,但是隱瞞實情則會。入籍過程中被發現無良好道德品性,然後您聲稱謊言不是決定入籍的要素之一,但這是不能辯護的,就像曾被捕的事實本身並不會使您不得成為公民一樣。入籍的要素並無規則性。根據您的情況,由於您並未打過指模,因此安全檢查時,我不認為您的名字會出現在電腦螢幕上。但是合法正當的做法應該是,搜集您店內偷竊控告案的處置證據,將這些文件的影本連同一封信寄給BCIS,面談時候,確定將這些證據交給BCIS的官員檢閱。


"NO EOS, AOS,COS” 字樣
即不可延長、調整、轉換身份

王讀友來函:

我母親於2003年1月22日持B-2簽證來美,在底特律入境時,移民局官員認為她的 護照即將於2003年8月30日到期,所以只准她在美國待1個月又7天,直到2003年2月29日為止,同行的父親卻可待上六個月。他們還在我母親 I-94表上寫 了"NO EOS, AOS,COS” 字樣,我想這些字代表「不可延長身份、不可調整身份、不可轉換 身份」的意思。請問

  1. 我是美國公民,我可以在她I-94表上有"NO EOS, AOS,COS”字樣情況下, 幫我母親申請綠卡嗎?
  2. 被拒絕的機會高不高?

李亞倫律師回答:

1.2. 您說的沒錯,您母親I-94表上的"NO EOS, AOS, COS”字樣代表「不可延長 身份、不可調整身份、不可轉換身份」。

雖然裁決您母親I-485申請(調整身份成永久居民申請)的移民局官員會看到這些註釋 ,但他們思考的問題是,當初您母親入美境時的意圖為何?若移民局官員相信您母親入境之時,並沒有打算在美國調整身份,移民局官員仍然能夠依照您的申請,准許她調整身份。這些年來,我們曾替許許多多簽證上或 I-94小白卡上,有相同記號 的人士調整身份。萬一他們發現您母親有欺騙的意圖(也就是入境時,的確有移民 的打算),她有權遞I-601表申請豁免(豁免不准入境的理由),只要她能舉出若不准
入境,會對其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子女,造成極大的痛苦。

如果您不想冒這個險,您還是可以向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地區服務中心,以I-130表 申請(外籍親屬申請)您母親,而她可以在美國駐海外的領事館,為永久居民身份進行面談,但前提是,您母親並未在美逾期居留超過180天或一年,如是的話,將會分別被禁止入境3或10年。

 

以上提供資料乃屬一般性質,可能不適用於個案實情或情況,此資料不該解釋為法律建議,亦不屬李亞倫律師事務所職務,也無因此建立律師與客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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